在大家都習慣久居網路的時代中,在網路上散布的資訊流通都相當迅速,在網路上論戰時,除了妨害他人名譽的言論以外,有時也會一氣之下把人家祖宗十八代的資訊都 PO 上網路。這種把個人資料通通公開的方式,即使不構成誹謗罪、公然侮辱罪,但公開的個人資訊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保護的範圍內,也可能觸法。

舉例來說,之前就曾有網紅之間的紛爭,因為把他人的「電話號碼」公開,因此被一審法院判決違反個資法,判決有期徒刑四個月,易科罰金的話是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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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算是「個人資料」

根據個資法的規定,個人資料的範圍其實相當廣,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公布姓名、生日也可能違反個資

簡單來說,非但身分證字號、醫療資訊之類的隱私資訊屬於個資;一般人覺得沒什麼大不了的姓名、生日甚至可以辨識個人的特徵等等,都有可能違反個資法。當然,每種個人資料涉及的隱私程度畢竟有別,法律保護的程度也有不同。

二、分為「一般個資」與「特種個資」

而個人資料保護法,先將個人資料分成「一般個資」及「特種個資」,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屬於敏感性資訊,會受到特別的保護。

一般個資

原則上,蒐集或處理他人的個資,就必須要有屬於公開資訊、當事人同意或法律所允許;當然,得知他人的個人資料,不拿來使用也不會有人知道,但一般人在生活中最常發生的,就是把他人的姓名、電話、地址公布在網路上,這些就是屬於個資法中的「利用」行為,也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個資必須在合理範圍內使用

如果就一般性資訊的利用,目前實務上認為要使用個人資料,必須要在蒐集此資料的「目的」範圍內使用;若超出使用範圍,則必須要有法律明文規定、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例如對公共人物的評論)、為了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的危險或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例如在尋人啟事中,揭露當事人的照片或部分特徵以便協尋),經當事人同意或有利於當事人者。

可能違反個資法的情形

而如果在蒐集資料的目的外,並且沒有前述提到的例外狀況,這時「利用」他人的個資,就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至於是否在蒐集資料的目的範圍內使用,就要在個案中經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揭露個資有比例原則

舉例來說,如果在網路上評論時公共議題或公眾人物時把他人的姓名公開,但沒有同時揭露其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住所等資訊,這時候對他人的影響有限,雖然會影響他人的社會評價,但這已經算是公開評論中指涉特定人,最有限的揭露方式,而且也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反過來說,如果完全是私人的紛爭,就有可能違反個資法)。

但即使對方是公眾人物,如果是揭露他人手機號碼,由於會導致他人遭到陌生來電騷擾,對於解決彼此紛爭或公共利益來說也沒有必要性,就可能會有侵害個資法的刑事責任。

但另一方面,如果是敏感性資訊,因為對隱私的侵害更嚴重,原則上就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才能使用,例如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書面同意或當事人自行公開等。而如果沒有,例如擅自洩漏病人的病史或健康狀況等,這時就算有正當目的,原則上也會構成違反個資法的刑事責任。

特種個資

揭露一般個資跟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這種「特種個資」,都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兩者的區別只在於,如果有正當理由、符合比例原則的情況下,是允許揭露一般個資的;但特種個資就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特殊狀況能揭露。

三、委任專業律師協助檢視個資案件,降低揹負刑事責任風險

如果揭露的對方不是公眾人物的話,那在利用個資上有時就會欠缺「增進公共利益所以必要」,而如果又未經當事人同意者,就有可能面臨違法的風險,在揭露資訊上就可能要更謹慎了。在許多情形,將他人的個人資訊流出,也是在公開平台中常見的方式,但流出的資訊範圍到哪些,是否會踩到個人資料保護的紅線,進而被提起刑事告訴,則是需要留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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