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在七年前過世,留下密封遺囑,將遺產留給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其他繼承人不服提出「確認遺囑無效」訴訟,最近二審判決出爐,認定遺囑有效,依據新聞報導,張國煒可繼承140億財產!

為了避免未來的紛爭,許多人會在生前決定遺產要怎麼分配,希望後代子孫能依照他的意思來執行,但遺囑可不是寫下來就一定有效,必須要符合法定的要件。這篇文章就來跟大家介紹,遺囑要怎麼寫才有效?五種遺囑方式大公開!

方式一、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是最簡單的方式,只要遺囑人親自書寫內容,記名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就符合遺囑的要件。不過要注意如果寫錯字要塗改,必須要註明塗改的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此外,法律規定是限於「手寫」,雖然現在科技發達,但如果是電腦打字列印下來再簽名,不符法律規定,會被認定遺囑無效!

自書遺囑優點

最簡單、方便、快速,自己就能完成。

自書遺囑缺點

沒有見證人,之後容易有爭議。例如其他繼承人可能會爭執:不是被繼承人親自書寫、可能被詐欺脅迫而寫的等等。

方式二、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由遺囑人指定兩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再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並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

如果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可以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用按指印取代的方式。

公證遺囑優點

公證程序完備、日後比較不容易有爭議。

公證遺囑缺點

程序繁雜、需要找見證人、需要公證費用。

方式三、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最常適用在遺囑人不希望其他人知道遺囑內容的時候,像新聞中提到的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就是採用密封遺囑的方式,等到過世的時候遺囑的內容才曝光。

遺囑人可以自己書寫或委請他人繕寫遺囑後,在遺囑上簽名,之後將其密封,並在封縫處簽名。接下來遺囑人要指定兩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要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因為密封遺囑程序繁雜,如果不小心沒有符合全部的要件,但是裡面的遺囑是具備「自書遺囑」的方式,也可以有自書遺囑的效力

密封遺囑優點

保密性高、可以確保其他人事前不知道遺囑的內容。

密封遺囑缺點

程序繁雜、需要找見證人、需要公證費用。

方式四、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最常適用在不方便寫字的遺囑人,這個方式需要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其中一位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如果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用按指印取代的方式。

代筆遺囑優點

適合不識字,或不方便寫字的遺囑人、不一定要認證或公證。

代筆遺囑缺點

缺點:需要找三人以上的見證人。

方式五、口授遺囑

口授遺囑限於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例如:船難快要過世)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這個時候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為遺囑:

一、筆記方式口授遺囑: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錄音方式口授遺囑: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注意事項

需要注意的是,口授遺囑是特殊情況的緊急方式,而當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的時候,經過三個月這個遺囑就會失其效力。

意思是說當遺囑人脫離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的情況後(例如:從船難中脫困),必須要重新立遺囑,不然過三個月之後這個遺囑就會失其效力。

再者,如果是口授遺囑,在遺囑人死亡後3個月內,口授遺囑的其中一位見證人或利害關係人,要將這個遺囑提到「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口授遺囑優點

適用生命危急或其他緊急狀況、可以用錄音方式為之。

口授遺囑缺點

最容易發生爭議、如果回復沒有特殊情況的話應重新立遺囑、需經過親屬會議判斷真偽。

遺囑公證人資格

「公證人」必須通過考試,具有合法資格的人才能擔任。公證人的業務要是針對法律行為(例如:買賣、租賃等)或私權事實(例如:房屋漏水等)辦理公證,證明該行為之作成或事實之存在,或是認證文書的真實性。

在遺囑事件中,公證人會核對遺囑人的身分、確認遺囑人出於自由意志做成遺囑內容。

遺囑要去哪裡做公證

如果要請公證人進行公證,可以去法院公證處,或是找有合法登記的民間公證人,進行公證業務。

遺囑見證人資格

除了自書遺囑之外,其他遺囑都需要有「見證人」,但是要注意民法對於見證人的資格也有規定,不是每個人都可以當見證人的!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遺囑見證人舉例

老張想要寫一個遺囑,他的繼承人是子女小明、小華、小雅共3個人。

此時他的子女小明、小華、小雅,因為是繼承人,所以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小明的妻子、小明的小孩,因為是繼承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也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以免有利益衝突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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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介紹遺囑的五種方式,但提醒大家在立遺囑的時候,還需要同時注意遺囑人的意識狀況、財產分配有沒有違反「特留分」的規定,才能更確保遺囑的效力。如果想避免過世後產生爭議,建議可以提早跟律師討論財產分配、稅務規劃等事項,事先進行資產配置,以符合最大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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