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沸沸揚揚的「換臉謎片」、「強拍性私密影片」等事件,相關的法律終於公布施行了!立法院一口氣修正《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擴大處罰範圍,並增加相關犯罪的刑度,未來如果再像某位網紅一樣,製作他人不實影像(DeepFake)並意圖營利,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
以下幫大家整理修正後的法律規定和刑度!
一、刑法
立法院於112年1月7日三讀修正,112年2月8日總統公布,增加「性影像」定義,以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主要新增罰則如下:
1. 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
例如:未經同意在房間內裝設針孔,偷拍兩人的親密性行為過程。
》最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的行為,可處9個月以上7年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2. 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
例如:威脅前任拍攝性私密影片。
》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可處1年6個月以上10年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3.散布他人性影像罪:
例如:將被害人的性影片播放、轉傳給大眾觀看。
》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4.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罪:
例如:透過Deepfake技術把被害人的臉拿去製作謎片。
》最重處5年以下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行為,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刑法第91條之1性侵犯強制治療的規定,也採定期延長無次數限制(強制治療部分,自112年7月1日施行)。
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立法院於112年1月7日三讀修正,112年2月8日總統公布,正式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其中和性影像被害人最相關的修正如下:
1.在性影像案件中,法院在符合要件的情形下,可命加害人:
(1)禁止對被害人或其家屬實施危害、騷擾跟蹤、接近住居所或特定場所等行為。
(2)禁止重製、散布被害人之性影像。
(3)提出或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
(4)移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申請刪除已上傳之被害人之性影像。
(5)禁止其他危害被害人之事項。
2. 明訂隱私保護、隔離訊問等保護被害人之措施
避免姓名被揭露,或是直接面對加害人,造成被害人的二度傷害。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立法院於112年1月10日三讀修正,112年2月15日總統公布,主要修正如下:
- 各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跨局處資源,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推動性侵害防治業務。
- 網路平台業者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限制瀏覽、移除相關資料。並保留相關資料至少180日,提供予司法調查。
- 暴力方式拍攝性影像之加害人,法院得命其接受強制治療避免再犯。
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立法院於112年1月10日三讀修正,112年2月15日總統公布,主要修正如下:
1. 網路平台業者知有兒少性犯罪嫌疑情事,應限制瀏覽、移除相關資料
並保留相關資料至少180日,提供予司法調查。
2. 拍攝兒少性影像供人觀覽罪:加重處罰!
最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強暴脅迫等方式,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散布兒少性影像罪:加重處罰!
最重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而持有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4.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罪:增訂刑法處罰規定!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
五、增加性暴力受害者資源與尋求協助管道
數位性暴力新法上路後,除了加重處罰之外,更重要的是提供被害人多元的保障,包括隔離、隱私保護,以及網路平台之即時下架要求等保護措施。往後如果遇到相關議題,也可以透過性侵害防治中心尋求更進一步的服務。
六、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保障自身權益
本所提供數位性暴力所需相關法律支援如下:
1. 協助通報、要求網路平台即時下架之程序。
2. 陪伴報案:協助蒐集證據、提出刑事告訴。
3. 民事求償:向加害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晨心法律事務所專注於提供最專業的法律服務,替您節省四處奔波申請的時間,並為您的權益做出最好的考量。歡迎撥打 02-7708-0760 或直接填寫表單、私訊粉絲專頁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