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和小婷結婚10年,有一名5歲的女兒安安。婚後小明長期在外花天酒地、不照顧家庭,時常酒後對小婷和安安有家庭暴力行為,小婷一開始為了女兒都隱忍下來,但累積多次終於忍無可忍,決定向小明提出離婚,這個時候小婷如果想要結束婚姻,有哪些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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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一:協議離婚
如果小婷和小明促膝長談後,心平氣和達成離婚共識,這個時候可以選擇至戶政事務所協議離婚的方式。
協議離婚程序:
- 簽署離婚協議書
- 找兩個離婚證人簽名
- 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協議離婚的優點
1. 最簡單方便:只要兩個人約定好,就能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當天就能直接辦理離婚並換發新的身分證。省去冗長的法院程序和律師費,快速恢復自由單身!
2. 好聚好散、較無衝突:大家不需要在法院互相指責攻擊,而是能就有共識的部分達成協議。
協議離婚的缺點
1. 離婚協議書沒有規範清楚,日後有爭議:以小明和小婷的例子,除了離婚本身之外,還會涉及女兒安安的親權、探視權、扶養費、夫妻財產等權利,如果這些沒有在離婚協議書約定清楚,即使離婚了之後,很容易會有糾紛。更重要的是,有些人沒有注意到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有載明拋棄財產請求權的條件,就直接簽名的下場,未來就很難再爭取自己的權益。
2. 私下簽署之協議書無強制執行力,無法作為強制執行名義。
協議離婚選證人注意事項
證人必須要成年。重點是證人需要親自跟雙方當事人確認他們都有離婚真意、同意離婚協議書的條件之後,證人才能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千萬不能什麼都沒問,或是只聽一方當事人說法,就輕易簽名,否則可能會被認定不符法律規定,有離婚無效的風險!
離婚協議書怎麼寫
戶政事務所的網站上都有離婚協議書的範例可以參考,但如果雙方涉及議題比較多項(例如同時有孩子、夫妻財產),建議還是要事前諮詢律師,由律師協助撰寫離婚協議書,必要時也可以同時辦理公證,日後比較不會有爭議,也避免權益受損。
方式二:調解離婚
如果小明不同意離婚,這時候小婷可以向法院提出調解聲請,由法院的調解委員代為協調,如果經協調後有離婚共識,可以直接在法院簽署調解筆錄。
調解離婚的程序
- 向法院提出調解聲請
- 等法院安排調解期日
- 在法院簽署調解筆錄
調解離婚的優點
1. 中立之調解委員協助:由第三方協助雙方溝通,有助於雙方放下成見、聚焦討論。
2. 方案較為彈性,可兼顧雙方需求:雙方可以在調解階段溝通自己在意的事項,並依據雙方的想法共同訂出適合的調解方案。
3. 調解筆錄與確認判決有同一效力,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調解筆錄簽署之後就不能再「上訴」了,並且如果對方沒有遵守筆錄的規定,可以持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調解離婚的缺點
1. 需要配合法院時間:法院安排調解期日都是在上班日,如果時間比較沒有彈性的話,就會需要特別請假出席調解。
2. 雙方未必能達成共識:調解筆錄需要雙方同意才能簽署,所以也有可能花了很多時間協調,但最後還是沒辦法達成共識。
調解離婚需要多久的時間
提出聲請之後,大約幾週後會收到法院通知安排調解期日,之後大約1到2月會安排一次調解,通常會安排至少2次。
(律師的經驗:如果法院覺得有機會達成共識,也有可能會讓雙方繼續調解,律師就曾經遇過調解安排了6次,好不容易調解成立的例子!)
調解離婚遇到不合理的要求
Q:在調解期日,小明對小婷說:「如果要我同意離婚,安安的監護權必須給我。」小婷不放心交給小明照顧安安,但調解委員又一直勸她考慮這個方案,這時候該怎麼辦?
A:調解需要雙方同意才能簽署,如果對方案有疑慮,建議不要在壓力之下貿然簽署調解筆錄,不然後悔也來不及了!這時候可以表示還需要思考時間,請調解委員安排下次續行調解的方式,在這個期間好好思考這是不是自己真的能接受的調解方案。
方式三:判決離婚
如果小明堅決不同意離婚,但小婷認為小明的暴力行為已經令她難以忍受,這時候小婷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判決離婚的程序
- 向法院提出離婚起訴
- 法院安排調解不成立後
- 會由法院安排開庭審理,並由法院判決是否准許離婚
(注意:離婚案件是強制調解案件,所以在見到法官之前,一定會先經過調解委員協調,確定調解不成立之後,才會進到法院開庭程序)
判決離婚的優點
1. 由法院做決定,不需要對方同意:法院最後會下一個明確的判決,以小婷的例子,就算小明不願意離婚,法院如果認定符合離婚事由,還是會作出離婚判決。
2.法院判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判決出來之後,如果對方沒有遵守判決內容,可以持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判決離婚的缺點
1. 需要有離婚事由和證據:法院審判必須依據法條和證據,所以如果沒有任何證據,很有可能會被駁回離婚請求。
2. 曠日費時:法院審理至少需要耗費半年多至1年,如果遇到比較複雜的案子,法院要調查的證據比較多,耗費2、3年以上都是有可能的。
3. 訟爭性高、針鋒相對:雙方為了爭辯是否有離婚事由,往往需要提出各種指責對方的證據,造成雙方情緒緊張、關係更加破裂。
辦理離婚常見問題
怎樣才能提出離婚?
依據現行民法第1052條規定,能夠提出離婚的事由為: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11.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以小婷的例子,小明酒後有家庭暴力的行為,可以主張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而小明在外花天酒地不照顧家庭,也有可能適用「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請法院判決離婚。
蒐集哪些證據有助於離婚訴訟?
小婷可以蒐集小明家庭暴力的證據(例如受傷的驗傷單、錄音、錄影等),如果有法院核發的保護令也可以提出。此外,如果有其他證人可以證明小明不照顧家庭的行為,也可以聲請傳喚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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