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在【車禍處理SOP】文章當中,我們幫大家介紹過,如果出了車禍事故,我們可以怎麼做?包括在事故當下保存證據,後續的調解以及民刑事訴訟等。但或許也會有讀者納悶:我買了高額的責任險,繳保費千日用在一時,交給保險公司處理不就好了嗎?

不是有保險就丟給保險就好

我們以前談過,不管車禍是誰的過失,當下報警都是必要的。除了在第一時間由警方到場記錄、幫雙方作筆錄以外,如果現場有道路監視器或其他證人等,也可以在第一時間保全證據,畢竟你以為的過失有時候跟監視器看到的不一樣。

假設真的在行車事故中有過失,造成了對方受傷,當然,不一定得上法院,畢竟打官司的成本可能比車禍的損失還要高呢。但即使只是小傷,在刑法上也可能會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的問題,所以還是建議雙方談好條件,達成和解。這時,如果有購買責任險,保額又夠高的情況,繳保險費千日,用在一時,下意識就會覺得讓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去處理就好。

理論上你會覺得,保險公司的利益跟你是一致的,都是「盡量少賠一點」。但大家容易忽略的點在於,保險公司不會面臨傷害罪刑事告訴的問題。

保險公司不見得會為你著想

在大部分的行車事故中,只要有受傷,基本上都會用傷害罪當作雙方協商的重要籌碼,有時候對方開的價格雖然不合理,但考量到後續的刑事告訴,有時候能接受的範圍就勉強妥協了。

保險公司不是律師,不負責處理被保險人是否成立傷害罪的問題,核保時必須考量的是對方能提出損失的單據及證明;對方說車壞了,那修車的單據呢;對方說不能工作,那診斷證明上,醫師要寫需休養多久;更別說有時候對方沒有提出足夠的單據。而這時,如果當事人完全交給保險公司,有可能開出一個對方低到對方「無法接受」的價格。

車禍官司拖長可能越賠越多

若是調解始終沒有成立,進入訴訟無非就是判斷「誰要為這個交通事故負責」以及「要負責多少」,說來簡單,但訴訟中一次又一次的調解庭、刑事偵查庭也是曠日廢時。而一年半載後,才發現對方的傷勢超出預期,甚至有些後遺症,或是對方突然提出一個休養三個月的診斷證明,不但賠償的金額可能超出當時的預期(甚至高出承保額度),也會讓自己因為民刑事案件而多耗費一年半載的時間心力。

保險人員不能取代律師

當然,保險人員的協助在許多車禍案件中還是必須的,畢竟如果只是輕微車禍事故,委任律師的費用可能比要到的賠償還要高。但保險人員不可能幫你做一切決定,在「賠償多少錢」跟「被起訴過失傷害罪」之間的權衡,也不是保險人員能幫你作主的。這就是為什麼遇到稍微複雜的案件,應該盡快尋求專業的協助。

因此我們建議的方式,合理的賠償數額,以及賠償金額的協商可以交給保險人員來協助。但當事人自己也要全程參與,並了解全局,同時思考如果在有刑事責任的情況下,自己願意在保險額度外負擔多少,以免最後多花了一年半載的時間心力,該賠的還是得賠,或是遭受被告刑事的風險。

對方的保險公司跑來求償

有時候很幸運的,行車事故的發生沒有人受傷,而對方雖然有些車損,但因為車輛保了車體險,保險公司很阿莎力的幫他賠完了,以為就此一了百了。

但很有可能,隔幾天你就被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打個比方,造成對方的車損,原本是你要賠償的,但對方的保險公司幫你賠了,按照保險法第53條第1項這時候對方向你求償的權利,自然就轉到保險公司上,保險公司就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你的賠償請求權。

這時候要注意,保險公司是在理賠額度內「代位」行使賠償請求權,也就是如果保險公司只賠了80萬,就不能跟你請求120萬。而反過來說,也不是保險公司賠了多少就肯定能跟你要多少,可以留意的是保險公司代位的是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權,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可以跟你求償多少,而這個求償權由保險公司行使。如果對方只是保險桿壞了,送去修頂多三、四千,但卻很豪氣的直接花三萬塊換一個新的,這時保險公司如果理賠三萬,你當然可以抗辯說對方受到的損失沒有這麼高。

當事人應隨時關注官司進展以及自己的權益

遇到交通事故,往往伴隨著面臨複雜的協商與訴訟程序,要賠多少才合理,怎麼做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對於人生中可能只遇到一次行車事故的當事人來說,有保險人員的協助當然是相當有幫助的,但也要提醒自己,最終的決定還是在自己身上,可別丟給保險人員就一問三不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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