玲玲在一次聚會的時候認識小陳,不料小陳謊稱要載她回家,卻在車上使用暴力對玲玲性侵害。

事發後玲玲雖然感到害怕噁心,仍鼓起勇氣報案、配合調查。在經過漫長的八個月後,檢察官終於起訴小陳強制性交罪,但還要繼續進行法院的審理、等待法院做出判決。這個時候,玲玲突然接到陌生的來電,對方說他是小陳的律師,希望能和玲玲談和解。

玲玲感到非常不安,一方面不想原諒小陳,覺得應該要讓他付出代價;另一方面又覺得訴訟好累,要一直開庭、回答重複的問題,真的好辛苦;此外,玲玲更擔心自己不懂法律,如果跟對方律師談和解會不會很弱勢……

以上這些問題,都是妨害性自主案件的被害人常有的想法。但無論你的案件類型為何,訴訟過程往往對當事人產生龐大身心壓力,過程中有許多矛盾是很正常的事情。這篇文章為大家介紹,在思考是否和解的時候,應該要注意的七件事情!

和解是雙方當事人基於約定,達成共識、互相讓步的協議。簽署和解協議後,雙方必須要履行和解的內容。

原則上和解會需要簽署「和解協議書」,這個程序可以雙方私下進行,也可以透過地檢署或法院安排的調解,簽署正式的調解筆錄

不一定!需要看案件的類型。

1. 如果是「告訴乃論」的案件(例如:性騷擾防治法的性觸摸罪),如果雙方達成和解、被害人撤回告訴,地檢署或法院就會結案,做出不起訴或是不受理的決定。

2. 如果是「非告訴乃論」的案件(例如:強制猥褻罪、強制性交罪),因為是很嚴重的罪,即使達成和解,司法機關還是會依法偵查、審理,不會直接結案

但是司法機關會考量雙方達成和解的情形,地檢署可能給予不起訴、緩起訴、法院可能給予緩刑或是比較輕的刑期。不過,實際上也曾有案例,雖然雙方達成和解,但是法院認為被告犯罪手段惡劣,最後還是將加害人判處重刑的例子。

》今天的案例中,小陳被起訴的罪名是「強制性交罪」,如果達成和解,法院還是會繼續審理。不過有可能考量玲玲已經不再追究,所以判小陳比較輕的刑度,或是在符合減刑事由的情況下給予緩刑。

對於被害人來說,和解有幾個好處:

1. 可以要求被告賠償,並儘快獲得和解金

被害人雖然也可以透過民事訴訟向被告求償,但訴訟需要花很多時間,並且如果被告名下沒有財產,最後也不見得能夠執行到財產。但在和解過程中,被害人可以要求被告直接拿出和解金,讓被害人能及早獲得賠償、緩解訴訟過程的經濟壓力。

2. 減緩訴訟過程帶來的壓力

對於被害人來說,每次開庭、收到書狀,都被迫不斷回想案件細節、甚至可能面對對方律師或是司法機關的質疑,常常造成被害人二次傷害。許多被害人在考慮是否接受和解的時候,也會考量自己身心狀況,選擇對自己最適合的方式。

》小提醒:如果像玲玲提告的是強制性交罪,即使達成和解,法院還是會職權審理,所以法官認為有必要的話,玲玲還是可能要出庭作證。

對許多被害人來說,最在乎的事情不見得賠償,而是被告是否有真誠的道歉。

因此在協商和解的時候,可以同時向被告提出相關「和解條件」,例如:認罪、公開道歉信、捐款給公益團體等。只要雙方同意,就能放進和解協議中要求被告履行。

被告之所以會想要和解,通常都是希望被害人能撤告,或是爭取減刑。除此之外,被告也有可能希望被害人刪除指控的文章對案件保密、不能再請求其他賠償等,甚至有可能附加違約條款。

建議在簽署前一定要確認自己是否能接受被告的要求。除了考量被告的和解誠意及相關條件之外,也要評估對方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以保密條款為例,可以思考未來自己是否還有想要做出其他申訴或主張,以及對方是否也有同樣受到相同保密的拘束,以及違約條款的具體內容。

如果被告只願意付一點點和解金,但卻對於被害人提出很多不合理的要求,甚至高額違約金,這樣的不平等條款就要好好思考是否有簽署的必要。

可以的!如果不想要自己面對被告,可以委任律師協助,請律師代理進行協商程序。

委任律師的話,律師也會協助檢視和解協議的內容,評估是否合理,更加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今天的案例中,如果玲玲擔心對方律師過於強勢,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或是也可以委任親友代理自己出席。

1. 簽約前一定要看清楚:和解協議只要簽署之後就有法律效力,所以一定要確定自己是否完全理解並接受和解協議書的內容,不能輕易簽名。

2. 注意履行協議的方式:如果約定被告要支付賠償金,一定要注意被告的支付方式。最好是被告能直接帶現金,簽約時直接交付。如果被告要分期給付,一定要評估會不會有被告不履行的風險。

被害人是否要和被告達成和解,需要衡量自身情況、案件進展以及法律評估,加上和解過程可能需要不斷和對方溝通協商,因此在進入和解協商前需要思考,選擇和解是否符合自己現階段的需求。

如果被告的方案顯然不合理,或是你無論如何都不想讓被告有減刑的機會,也可以直接表達沒有和解意願,不需要勉強自己進行這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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