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演藝人員、KOL或其他創作者們,越來越了解保障自己的權益,從作品到藝名的歸屬都紛紛成為律師們的戰場。繼「蘇打綠」商標爭奪戰告一段落,「波特王」的合約爭議,又從ㄧ篇臉書PO文與YouTube影片上掀起戰火。由於雙方可能還在司法程序進行中,我們也不清楚真相,因此以下先就波特王本人在YouTube上的澄清影片當作前提。

 

「波特王」粉專是誰的?「波特王」這個名稱是誰的?

 

網紅波特王近日在其YouTube頻道上表示離開前經紀公司,也沒有個人粉絲團的管理權限了。而後,前經紀公司則PO文主張合約還在、波特王還是員工,並且臉書粉專歸屬於公司是雙方約定好的,並且波特王早在今年二月就申請註冊了「波特王」這個商標。而波特王也不甘示弱,在其YouTube頻道指控前公司拖欠款項、限制拍片數量,但也承認雙方經紀約約定臉書粉絲團屬於公司。

 

首先,我們可以發現雙方對臉書粉絲團的歸屬都沒有意見,但波特王已經註冊了這個名稱的商標,原公司就算保有粉絲團,繼續使用這個名稱是否會構成侵權呢?雖然這種高度屬人性的粉絲頁,原公司如果不是像魚丁系的前經紀人一樣有商標權,那麼波特王大可另外再開一個粉絲頁(其實已經開了)。

 

但也不得不說,波特王這確實是一步好棋,在雙方契約沒有約定「波特王」名稱歸屬的情況下先下手登記,以免跟隔壁棚的「蘇打綠」一樣,前東家就算拿著名稱沒用,也能魚死網破不讓你用,在談判桌上就自然矮人一截。

 

KOL是不是經紀公司的員工?

 

雙方真正談不攏的戰場,應該在是波特王是不是公司的員工,以及YouTube頻道到底屬於誰。波特王本人在YouTube上澄清,他跟前東家簽的是經紀合約,也就是他委任前東家幫他接案、收取報酬收益,是他委任經紀公司才對。而因為經紀公司有遲付報酬等違約事由,所以他以違反經紀合約內容來終止契約。

 

當然,如果前公司真的構成違約事由,在波特王發出律師函正式終止合約的時候,雙方的契約關係就結束了,自然也沒有需要前公司同意或協商這回事。而經紀合約通常是委任也沒錯,但要注意的是,有時標題寫著委任,內容卻是雇傭(也就是一般受雇主指揮監督的員工)或承攬(接公司的發包承攬拍攝影片這項工作),這時候經紀人就莫名成了老闆或業主,而創作的成品也可能在合約中約定屬於公司所有,這時創作人就真的欲哭無淚,自己的影片或作品,卻無法使用了。

 

雙方爭執的另一個重點在YouTube頻道跟收益的歸屬,波特王主張前老闆曾口頭答應YouTube頻道跟收益都屬於他,但前公司則主張YouTube頻道屬於公司,收益也要跟公司分潤,這部分真相如何,可能只有透過司法程序才能知道。但小秘書也要提醒大家,雖然契約不一定要書面,口頭或訊息紀錄都有效,但真的上法院之後,口頭承諾的約定能不能提出證據,也是個大問題。

 

小結

 

 

對於創作者來說,經紀合約的文字有時候看起來艱澀難懂,有時憑著對經紀人的義氣就簽下去了。但情同兄弟的時候當然什麼都好談,要分家的時候總是得明算帳。經紀人拖欠款項、甚至跑路的話該怎麼處理?合約中作品的歸屬屬於誰?賺到的錢怎麼分?這些都約定清楚,才能避免當時簽下的經紀合約變成脫不了身的束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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