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灣發生芮氏規模高達7.2的強震,震央所在的東部不少人都受有災害損失。受災戶依照各個稅法的規定,可以分別申請減免。

所得稅法第17條原本就有規定,災害損失的數額可以列為列舉扣除額,但災害到底損失多少,有時候也難以認定。財政部表示,首先應該拍照留存證據,再保留或蒐集災害損失的估價單、修復的發票或收據等。並且在在災害發生後的30日內,跟國稅局申請減免,而國稅局會派員勘查後核定災害損失的數額。

而如果是公司行號,也是依照上面的流程,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時候就可以把災害損失列為損失,從所得中減除。

但我們都知道,所得稅申報的是「前一年」的所得,因此在今年發生的災害損失,要等到明年所得稅申報時才可以扣除。對即將來臨的五月報稅季,可能有遠水救不了近火的困擾。對於這點,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1項有另外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可以申請延期或是分期繳納,而震災當然也在裡面。

原則上要繳的稅越多,遇到重大災害時,要繳稅的困難就會越大,因此可以延期的時間就越長,如果要繳的稅捐在五百萬元以上,最多甚至可以延期到十二個月。而如果選擇分期,最多可以分為三十六期,也就是三年。

但要注意的是,延期或分期只能「擇一申請」。由於災害損失的認定有時間限制,也有保存單據的必要,因此如果有相關需求者可以趕緊著手!

要申請災害損失減免非常簡單,只要謹記以下三個步驟:

  1. 拍照存證:在整理災害損失現場前,先以圖像方式保留災損紀錄。
  2. 檢附文件:編列損失清單,搭配照片製作災損證明。
  3. 申請減免:在災害損失 30 天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也可線上申請)

申報災害損失對於一般民眾來說可能相對簡單,但若是規模較大的公司行號,如何評估和編列損失就會比較複雜一點,可以尋求專業的律師協助,盡可能爭取最大的扣除減免,把資源花在重建和翻新的刀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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