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口秀演員博恩近期發布影片表示,欲以「有趣的演講」為名義演出脫口秀。其並於影片中表示,根據其向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函詢結果,認為脫口秀屬於娛樂稅課徵的範圍,但相同的內容於演講中發表,卻被認為屬於「發表個人見解」為由,認定為講座或演講性質,其中頗有矛盾之處。博恩並表示將舉辦「有趣的演講」,挑戰娛樂稅法中的灰色地帶。

 

娛樂稅的課徵標準不一

 

按納稅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的規定:「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因此,如果包裝過後的「有趣的演講」,被稽徵機關認為仍然有娛樂的經濟實質,就會有被認為使用非常規交易的風險,也就是說本質上仍是脫口秀,但迂迴以演講的形式規避構成要件之該當。

在構成租稅規避的情形,就可以依照納保法第7條第3項後段,除補稅外,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然而,如果要依照實質課稅原則,認定其屬於租稅規避,這樣就要回答的是「可預見的經濟實質」是什麼?按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若脫口秀本身屬於「有提供表演供人娛樂」,那為何同樣的內容,以演講方式呈現,就不是供人娛樂了呢?

 

另一方面,根據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網站公布的娛樂稅QA,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所稱「職業性說書」,係指講解書中意義或講說評詞、故事;演講與職業性說書的性質不同,免課徵娛樂稅。姑且不論職業性「講解書中意義」為何有娛樂性質,以此標準,則補習班教課屬於職業性說書,而講授相同概念的演講則非,除了在法律評價上欠缺合理性,規定也過於空泛而欠缺可預測性。

 

 

娛樂稅存廢的檢討

 

 

娛樂稅最初之立法目的,應屬管制誘導性租稅,當時可能基於「寓禁於徵」,藉選擇奢侈性較高之娛樂消費行為課稅。然而既然是管制誘導性租稅,則其本身就是對量能原則的犧牲,蓋消費本身本來就有營業稅,但只有娛樂的消費再被額外課徵營業稅,這本身就涵蓋著對娛樂非難的價值判斷。 

然而,其規範的娛樂項目,許多已經是大眾生活普遍存在,例如視聽歌唱業(KTV)、電影甚至戲劇表演,許多甚至是國家推廣補助的文藝活動,而同時又對其課徵管制性租稅,在價值判斷上豈非前後矛盾?

小結

 總結來說,博恩把脫口秀包裝成有趣的演講,固然有脫法避稅的疑慮。但也確實反映了娛樂稅課徵標準,也就是「是否供人娛樂」此一標準的不明確與難以預測。從立法目的以及主管機關對於娛樂稅各個課徵項目的檢視,我們更可以發現課徵娛樂稅的目的早已跟不上時代,而在立法目的已經消失,這樣欠缺法明確性,又違反平等原則的稅種,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可能就有檢討的空間了。

延伸閱讀

  1. 論歌唱場所課徵娛樂稅之標準
  2. 納保法下租稅規避責任之探討──兼評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99號判決【學習式判解評析】

 

本文同步刊載於月旦會計財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