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1歲的時候,爸爸媽媽就離婚。之後小白一直跟一起爸爸生活,媽媽從來沒有來探視他或照顧他,跟陌生人一樣。然而,小白25歲的時候,意外接到自稱是媽媽的訊息,媽媽說他現在重病又沒有錢,要求小白要負擔他的扶養費……
這樣的故事,不時在家事法庭上演。對於小白來說,從小從未受到媽媽的照顧及溫暖,卻在成年後被要求負擔媽媽的生活費,難免會有不公平的感受。因此,這篇文章就幫大家整理,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免除扶養義務」或是「減輕扶養義務」!
一、成年的子女對於父母有扶養義務嗎?
依據民法規定,父母子女是直系血親的關係,所以原則上子女有義務要扶養父母,不能隨意棄養,否則父母依法可以請求「給付扶養費」。此外,如果因為子女的棄養,導致父母有生命身體安全疑慮,甚至有可能觸犯刑法的「遺棄罪」。
二、如果父母自己很有錢,成年子女還有扶養義務嗎?
依據民法的規定,受扶養權利的要件是「不能維持生活」以及「無謀生能力」。不過如果是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就不受到「無謀生能力」的限制,意思父母只要「不能維持生活」(例如:重病、殘疾、無財產等),就符合請求扶養的要件。
但相反地,如果父母身體健全、名下有許多財產、衣食無虞,就不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這個時候就不能請求扶養。
三、可以跟父母斷絕關係(斷絕扶養義務)嗎?
像小白的例子,如果還要養育過去拋棄他的媽媽,對小白來說很不公平,這時候也許會想要「斷絕母女關係」。但其實,法律上沒有「斷絕親子關係」這樣的規定。因為血緣成立的親子關係,在法律上無法直接切斷。但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小白可以主張「免除扶養義務」或「減輕扶養義務」。簡單來說,如果小白經由法院裁定免除扶養後,在法律上對媽媽就沒有照顧或扶養的義務。
四、「免除扶養義務」或「減輕扶養義務」的條件是什麼?
依據民法的規定,如果有下列情況,可以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子女不能維持自己生活
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例如小白自己也很窮,如果要負擔媽媽的生活費,自己就沒有錢過活的話,就能以此主張減輕扶養義務。但需要注意,如果是子女對父母的話,法律規定這個理由只能主張「減輕」,不能用這個理由主張「免除」扶養義務。
・父母過去有虐待等侵害行為
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1款:「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如果小白媽媽在過去有對小白或是小白的爸爸有「家庭暴力」、「重大侮辱」、「虐待」等行為,可以主張由小白負擔扶養「顯失公平」,請求減輕扶養義務。並且如果虐待或侵害行為「情節重大」的話,可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父母過去未盡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如果小白媽媽在小白1歲之後就沒有再扶養照顧小白,可以主張由小白負擔扶養「顯失公平」,請求減輕扶養義務。並且如果「情節重大」的話,可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五、要怎麼證明有減輕或是免除扶養義務的理由?
雖然在扶養義務案件中,家暴、拋家棄子都是許久以前的事情,不過還是可以儘量蒐集證據。例如:小白爸爸可以用證人的身分作證、戶政可以調取同住的紀錄、離婚協議書等資料,或是相關的單據、銀行存摺等,也可以證明過去沒有扶養的紀錄。
六、要如何提出減輕或是免除扶養義務的聲請?
需要整理相關資料,向法院提出「免除(減輕)扶養義務」的聲請。原則上法院會先安排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立,就會交由法院開庭審理,判斷是否有符合「減輕」或是「免除」的事由,最後做出正式的裁定。如果任一方不服,則可以在收到裁定的十日內提出抗告。
七、讓專業律師協助你和平解決扶養問題
雖然俗話說「天下無不是的父母」,但是每個家庭的情況都不一樣,在特殊的情況下,如果強行要求成年子女要扶養當時拋棄自己的父母,不僅不公平,也不符合國民感情。有需要的話,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主張「免除扶養義務」或是「減輕扶養義務」,也讓彼此的責任義務界線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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