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的執業經驗當中,有許多當事人來諮詢離婚時,都會問到一個問題:「我可以跟對方請求贍養費嗎?」聽到這個問題,大部分律師都會委婉表示,沒有這麼容易,因為贍養費的要件在臺灣法律規定是相當嚴格的!

首先,我們要先釐清「贍養費」是什麼。

依據民法規定,贍養費是指一方因為沒有財產或工作,因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可以跟對方請求的費用。主要原因是婚姻中如果其中一方是主要經濟支柱,離婚後另一方會頓失依靠,這時候為了保障另一方離婚後的生活,讓他在法律可以請求贍養費。

因此,所以如果雙方都有工作,或名下有不動產等財產,就很難符合可以請求贍養費的資格。

目前在臺灣要請求贍養費有兩種方式:

自行協議

如果雙方自行約定好金額,並且註明在離婚協議書(或調解筆錄上),這樣的約定就具有法律的效力。

一般來說,新聞上常見藝人離婚的時候拿到大筆的贍養費,很高的機率是他們自行約定,而不是法院判決(或是有些藝人具有外國籍,例如美國或日本的規定就和臺灣不同,有可能比較容易請求贍養費。)

法院判決

如果雙方無法協議,可以請求法院判決。不過依據民法規定,贍養費有下列三個條件

(1) 限於判決離婚:必須是經由法院判決離婚,才能訴請贍養費。如果雙方已經協議離婚、自己辦好離婚登記,之後是不能另外請求贍養費的。

(2) 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這是最困難的要件,原則上只有在當事人名下沒什麼財產,同時也沒有工作能力時,才會符合這個要件。如果當事人沒有財產但是年輕力壯,法院通常會認為他有辦法靠自己的力量謀生,而駁回贍養費的請求。

(3) 對於離婚無過失:民法規定,要請求贍養費的一方,自己必須沒有過失。如果當事人自己外遇或家暴導致法院判決離婚,法院也會認為不符合請求贍養費的要件。至於要付贍養費的一方,則不管有沒有過失,都有可能被請求贍養費。

也就是說,基本上如果當事人沒有達到「年老、重病、窮困」的地步,是很難請求到贍養費的,這也是為什麼一開始說,沒有這麼容易的原因!

如果符合請求贍養費的要件,法院原則上會參考行政院公布各縣市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雙方的職業、年齡、財產狀況等情狀,來進行判決。

過去法院曾經有案例,太太離婚時大約 60 歲,患有精神疾病,名下幾乎沒什麼存款,也沒辦法工作。最後法院判決,先生要給付太太 100 萬元贍養費。

如果當事人不符合贍養費的要件,也不要灰心,一起看看法律上還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

扶養費

如果當事人離婚後是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照顧者,依法可以向另一方主張孩子的扶養費,這筆錢的性質是孩子的生活費,會參考行政院公布各縣市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孩子的生活所需以及雙方的職業、財產狀況等進行金額的酌定。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原則上,離婚時雙方的「婚後財產」差額會平均分配,這時候當事人財產比較少,就有機會向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但是要注意,如果是婚前財產、債務、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都是不列入分配的,所以在請求之前還是要計算一下,是不是真的能夠主張!此外,如果有一方對於婚後財產的貢獻度太低的話,法院有可能會酌減分配的比例,不見得一定能分到一半。

損害賠償

如果當事人因為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對方主張「離婚損害」;如果對方同時有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外遇離婚),也可以同時主張「離因損害」,請求對方支付賠償金。

請求「贍養費」並沒有像大家想的那麼容易,新聞上常見的案例,如果不是誤用名詞,很有可能是當事人自己協議,而非法院判決的金額。不過雖然拿不到贍養費,還是可以計算看看,是否有機會請求子女扶養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或是損害賠償等。

此外,由於贍養費的條件過於嚴格,常使得許多離婚後的弱勢配偶,陷入經濟困難卻難以求助的困境,也一直是大家關注的議題。為此行政院和許多婦女團體,也提倡修法放寬贍養費的要件,或是改以「婚姻生活補償金」的名目,給予弱勢配偶更多的保障。未來是否會有相關修法,值得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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