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台灣籍的男子,在生前購買了 1,000 萬元的境內保單,以及折合台幣 1,000 萬元的境外保單。直到過世時,竟然分別可以獲得 5,000 萬元的保險給付,同時省去大筆稅務,天底下真的有這麼好康的事情?

人身保險,就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障對象的保險,像是壽險、健康險、意外險等,主要是幫忙應對生病、受傷或死亡帶來的經濟風險。

法律上,我們把人身保險的保險給付作為是受傷、生病所受損害的填補,同時也鼓勵國人在生前購買保險,降低死亡後無人扶養親屬的風險。因此,所得稅法中規定人身保險的保險給付免稅,而遺產稅法中也規定人壽保險的保險給付不課遺產稅。

從以上看來,似乎買保險有百利而無一害,但其實,條文中還是設有許多的限制,購買保單時仍須多加注意!

所得稅

保險的原型,其實就是要保人給付保費,而保險人承擔被保險人之特定風險的契約。白話來說,保險的本質就是你付保費給保險公司,他們幫你承擔某些風險的合約,因此保險給的錢是用來補償風險造成的損失,不是你的收入,所以不用繳稅。

所得稅法中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但要注意的是,這裡只有規定人身保險,換句話說如果看診的醫療支出、門診理賠等,自然是人身保險給付。但給付金額來自投資的投資型保險,按照目前財政部的見解,則不包含在內。

遺產及贈與稅

除了領到保險金的人不用繳所得稅,如果被保險人死亡而有保險給付,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給付給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也不用計入遺產。

換句話說,同樣一筆錢如果是用遺產的方式取得,可能要繳遺產稅,同時還有特留分的限制,但如果是用保險金的方式取得,那就可以不計入遺產!

免稅的限制

要特別注意的是,所得稅法中僅有規定人身保險免稅,而遺產及贈與稅法中更限制到人受保險的死亡給付,因此如果買錯險種可是沒辦法享有優惠的。

另外,遺產稅法講的是「被保險人」過世才能免稅,不是「受益人」死了就算。比如說,媽媽買保險(要保人),兒子是保險對象(被保險人),如果媽媽過世,這只是換個要保人,不會有免稅好處。

另外,為了避免大家都把遺產中的現金拿去購買保單,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還有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現調整為3330萬)。簡單來說,如果兒子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並且以父親為被保險人購買的壽險,死亡給付不用納入所得稅的最低稅負制。但如果是以孫子為受益人,則超過3330萬的部分還是要納入所得稅的最低稅負制來課稅唷。

另外,有些人可能會到國外購買保單,而不是透過台灣的保險公司或外商在台灣設立的子公司,這就俗稱為境外保單。

至於境外保單可否被認為屬於保險法上「保險」,呢?目前實務上是認為境外保單如果不被認為保險法第112條的保險,所以自然也沒有遺產稅及所得稅的租稅優惠,若有發生給付的問題則要適用當地的法規來處理給付,並將被認定為境外來源所得。

從以上的介紹我們可以發現,保險本身的租稅優惠,可以帶來減少遺產總額、降低遺產稅的效果。而指定受益人的功能,也可以避免財產分配受到民法特留分的限制,是在資產規劃上一個很方便的工具。

另外,如果被繼承人有大量的非現金遺產,這時候可能面臨繼承時必須繳納高額遺產稅的問題,而保險給付由於不計入遺產,因此繼承人可以先拿到給付,而有現金繳稅,這也達到俗稱預留稅源的效果。

但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及遺產及贈與稅法中的要件都不相同,而如果是在過世前才突然有重病投保、高齡投保且躉繳等方式購買保單,也很有可能被國稅局認為有租稅規避的風險。建議還是必須諮詢專業人士,就財產整體作完整的規劃與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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