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到律師事務所,坐下來第一句話就是:「律師,請問我要怎麼搶到小孩的監護權?」、「離婚可以,但小孩子我絕對不會讓給他!」

但是律師要提醒大家,這個問題可能一開始就問錯了!在離婚訴訟中,有時會見到父母為了得到監護權,不擇手段、互相指責,而孩子夾在父母的中間為難,甚至出現各種壓力、焦慮的症狀。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贏」得了親權,卻得到了心碎的孩子,父母和孩子都是「三輸」。

孩子並不是「物品」,而是獨立的存在。在監護權的判定上,也不是「搶贏」最好,而是需要回到「孩子的最佳利益」。這篇文章幫大家整理,關於孩子監護權事件常見的QA!

大家俗稱的子女監護權,在法律上的用語其實是「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所以更精確的用語是「親權」,強調的是父母對於孩子有照顧、教育的義務和責任,而不僅是一種權利。

從 112 年 1 月 1 日開始,成年年齡從 20 歲調降到 18 歲。在孩子成年以前,監護權人(親權人)需要承擔照顧及管教的責任。因此,親權的範圍包括:

1. 住所指定權:可以指定孩子居住的地點。

2. 保護教養權:負擔照顧、教育孩子的責任。

3. 管教權:在必要的範圍可以適度管教孩子。

4. 財產管理權:如果孩子因受贈、繼承而獲得財產,可以在符合孩子利益的情況下使用、管理。

5. 法定代理權:大家常聽到的「法定代理人」,就是指當孩子做一些重大行為的時候(例如買貴重物品、簽署契約)、需要得到親權人的同意。

許多人以為親權只能在父母雙方中二選一,但其實也可以約定「共同親權」,由父母雙方共同擔任孩子的親權人,當有孩子重大事項的時候,共同作決定。

但是在共同親權的情況下,會有一方是主要跟孩子居住,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在法院做成的調解筆錄或裁定,也可以特別限定哪些事項需要雙方共同決定(例如:移民、留學)、哪些事項可以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例如:戶籍、學籍、醫療、社會福利等)。

與其思考如何「爭取」,不如換個角度思考:「法院在判斷親權的時候會有哪些考量?」

事實上,法院判斷親權的重點是「子女最佳利益」,也就是說,由何人擔任親權人,對孩子來說是最好的。而民法也列出了應特別注意的事項,包括:

具體來說,有下列幾項原則:

1. 幼年從母原則:孩子在幼兒階段,通常在生理、心理上對母親會有較高之依賴,故原則上母親會更適合擔任親權人。

2. 主要照顧者原則:衡量過去雙方保護教養孩子之紀錄,以及參與孩子成長所付出之時間,例如:煮飯、洗澡、接送上學、陪伴就醫、教育等。如過去擔任主要照顧之一方,適宜擔任孩子之親權人。

3. 手足不分離原則:如孩子有其他兄弟姊妹,法院一般會盡可能讓兄弟姊妹之間能共同生活、一起成長。

4. 子女意願尊重原則:法院在判親權的時候,原則上也會考量孩子的意見,並依據孩子之年齡和成熟度將其意願納入考量。不過為了避免孩子在父母衝突之下不敢說出真實心聲,孩子的陳述可以做保密,只讓訪視社工及法官知道。

5. 友善父母原則:如果其中一方主動表示願意負擔較多扶養費,或是願意給對方合理之會面交往機會,較容易被認定為友善父母而適任親權人;相反的,如果一方有藏匿孩子、拐帶出國、妨害探視、對孩子灌輸敵視概念、妨害調查等行為,這樣就很有可能被認為不友善父母、不適合擔任親權人。

需要注意的是,上開原則並不是絕對的標準,法院在判親權的時候,也會考量父母雙方的生活環境、經濟能力、親職能力、監護意願、支持系統、是否有家庭暴力紀錄等,也可能會安排社工、家事調查官或程序監理人進行訪視,最後在最符合孩子的利益下做出判斷。

因此,與其在法庭上攻擊對方,更重要的是讓法院知道,自己有良好的親職條件、重視孩子的利益和意願、不會讓父母的衝突波及孩子、即使父母分開孩子也能自在跟雙方相處,這樣法院也會更放心讓你照顧孩子!

這個觀念是錯誤的

即使不是親權人,仍然是孩子的父母,法律都會保障「探視權」,並且孩子也有權利和另一方的家人聯繫感情!如果雙方沒辦法自行約定,就會請法院判「會面交往方案」。

探視方案通常會區分平日期間(學校期間)和假期期間,常見的探視方案:

1. 平日期間:每月單數週(或雙數週)週末過夜探視,例如每月單數週週六早上8點到週日晚上7點。

2. 假期期間:如維持原本週末探視,寒假可再增加連續7日、暑假可再增加連續14日至20日之探視。

3. 重大節日(例如過年、生日):原則上以雙方輪流的方式定之。

不過實際上法院也會參考孩子的年齡、意願、訪視報告內容等情況綜合考量,訂出最後的會面交往方案。


這個觀念也是錯誤的!父母對於孩子有「扶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而改變!就算是沒有親權的一方,也需要負擔孩子的扶養費,直到孩子成年為止。

原則上,法院在判扶養費的時候,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之「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按區域別分」,依據不同縣市,金額會有所不同。

民國111年度的每月平均,臺北市是33,730元、新北市是24,663元、台中市是25,666元、高雄市是25,270元。這個金額父母要共同負擔。法院會衡量父母的經濟能力、是否為主要照顧者等因素,判斷實際上應該負擔的扶養費。

》舉例來說,假設住在臺北市,父母的收入差不多,孩子也沒有特殊的情況,這樣法院可能會以每月33,730元為標準,父母各付一半。這樣沒有親權的一方,每月需要付16,865元給照顧的這一方。

不過如果孩子有特殊需求(例如醫療需求、就讀私立學校、學習特殊才藝等),也有可能增加法院認定的金額。

不再相愛的兩個人,結束了夫妻身分,卻還要共同擔任孩子的父母,要如何避免孩子在訴訟過程中受到傷害,相當考驗父母的智慧和合作!這也是為什麼,在離婚訴訟中,只要牽涉到孩子的議題都是非常困難的,需要許多的同理、傾聽和溝通。家事律師的角色,也扮演著協調的橋樑,守護父母和孩子的最佳利益!

本所提供監護權(親權)事件相關法律服務如下:

1. 子女監護權(親權)事件相關諮詢

2. 子女監護權(親權)調解代理、訴訟代理

3. 和解協議撰寫

4. 聯繫對造進行和解協商。

晨心法律事務所專注於提供最專業的法律服務,替您節省四處奔波申請的時間,並為您的權益做出最好的考量。歡迎撥打 02-7708-0760 或直接填寫表單、私訊粉絲專頁諮詢!

【離婚程序】離婚要辦什麼手續?證人要找幾個?協議書怎麼寫?三種離婚流程介紹

【贍養費】離婚如何計算贍養費?跟扶養費的差別?對方外遇更有機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