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是個認真的上班族,每天兢兢業業工作,同一間公司一待幾十年。誰知道某天公司經營不善,第一個就想到要資遣薪資較高的老張。

老張無奈之下只能離開,想說自己在公司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平常為了公司營運順利,累積了一堆特休都沒放,既然要離開了,就把特休換成工資吧,誰知道公司人資竟然說特休只能在當年度放完,沒放完的也不能換成工資,真的是這樣嗎?

賺錢的管道百百種,每個人都希望有各種被動收入,大家都想財富自由。但無可否認的,大部分的人確實還是領薪水的上班族,也因此,了解每個月的工資有多少、包含了什麼無比重要。這篇文章,幫大家整理了勞工必備的勞基法相關法律常識,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一、工資/薪水包含什麼

作為勞工,每個月最期待的就是薪水入帳,但大家應該也會發現,每月入帳的薪資,都看似比當初公司給你的 Offer 中少一點。這是因為依據法律雇主必須提撥勞保健保扣繳稅款,扣掉這些之後,才會是大家每月實拿的薪資。

勞基法如何計算工資/薪水

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勞基法的規定,工資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換句話說,除了每個月的底薪,固定給的租屋、交通津貼、伙食費等等,不管名目是什麼,都會算入「工資」。

用各種理由扣薪水是違法的

而釐清自己有多少工資有什麼好處呢,首先,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所以不管要求員工「回捐」,對員工收取「清潔費」、「保管費」等理當由雇主負擔之支出,變相減少員工之實質受領工資。當然,「扣薪」這件在日常生活中公司很常做的事,也是違法的唷。

平均工資是退休金的計算基礎

另外,計算加班費、資遣費甚至退休金的時候,都會以「平均工資」來當作基礎,所以千萬不要覺得數字不大,就錯失自己的權益囉。

二、加班費

根據勞基法規定,勞工每天工時不能超過8小時,每周不能超過40小時,同時,每7天中要有2天的休息時間,其中一天是休息日,如果雇主要求上班,要給加班費,另一天是例假日,這天是完全不能要求上班的,這就是所謂的一例一休。而超過規定時數的部分,就要給加班費了。

如何計算加班費

根據勞基法的計算方式,如果超過的時間在兩小時以內,就按照每小時的工資再加三分之一,如果超過兩小時,每小時則加三分之二。

舉例來說,如果老張的月薪60,000元,時薪就會是:月薪60,000除以每月30天,再除以每天8小時,等於每小時時薪250元。

如果老張週一上班正常工時8小時,週二上班9小時,超過的1小時就按照每小時工資250元再加三分之一,也就是335元。

如果老張在週三被交代了個急件,上班12小時,這時候第9、10小時的加班費分別是335元,而第11、12個小時就會按照每小時工資250元再加三分之二,也就是每小時467.5元。老張公司在週六是休息日,如果老張週六被call來工作,就從第1個小時起算加班費,也就是第1、2個小時每小時335元,第3個小時起,每小時467.5元。

當然,這麼困難的算術問題未必要靠自己一小時一小時按計算機,只要輸入工時跟條件,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就會幫你算得好好的:https://labweb.mol.gov.tw/

以責任制之名不給加班費可能是違法的

許多雇主會說我們是責任制,沒有加班費,但其實所謂的責任制是在勞基法84條之1裡面有特別表列的,而且還必須與員工之間成立書面契約約定並經過主管機關核備,絕對不是雇主覺得自己是責任制就是。

三、特休

沒有休完的特休,可以換錢,這件事應該大家都知道,但實際領到的卻不多。有時雇主還會理所當然地跟你說,是你自己沒有把假放完的呀。

特休一年可以休幾天

首先,現行勞基法規定,只要在同一間公司持續任職,就享有以下天數的特休:

  •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天
  •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天
  •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天
  •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天
  •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天
  •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天

特休想休就休,雇主不能拒絕特休

首根據勞基法的規定,雇主沒有拒絕勞工放特休的權利,畢竟特休本來就不是一定要有什麼理由才能請。

沒修完的特休可以折算現金,離職後也可以

另外,根據勞基法的規定,年度終結的時候,沒有休完的特休是可以折為現金的,就算是離職,也要把當年度還沒休完的特休折算成現金。

雇主不能任意延後特休,需要勞資雙方同意

而雇主能不能把今年沒休完的特休遞延到明年呢?答案是可以的,但不是大家想像中雇主單方決定,而是必須透過勞資協商,經由勞工同意,而且最多不能遞延超過一年。

四、資遣費

除了前面提到的工資、加班費等,勞工離職時通常會領到的最大一筆錢就是資遣費;但也要注意,資遣費可不是什麼時候都能領得到。

哪些情況是合法資遣

首先,資遣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雇主有勞基法第11條規定的歇業轉讓、業務虧損或是勞工對於工作不能勝任等情況;另外一種,就是雇主有勞基法第14條的情形,如工作對勞工健康有重大影響、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等等侵害勞工權益的狀況,在這兩種情形,由於離職不是勞工所願,同時雇主也有一定的責任,因此就必須要給付資遣費。

怎樣才算非自願離職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勞工是在沒有勞基法第14條情況的狀況下自願離職,或勞工雖然非自願離職,但有勞基法第13條的一些違反勞動契約情形,這時候勞動契約的終止是沒有資遣費的。

資遣費怎麼計算,被資遣可以領多少

依照勞基法的規定,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1年者,按照比例計算。

舉例來說,老張如果在公司待了十年,也就可以拿到等於10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如果老張的平均工資是6萬元,這筆資遣費就高達60萬。而老張在職多久通常沒有什麼爭議,平均工資是多少往往就會變成勞資雙方爭執不下的重點。

五、勞資糾紛實情複雜,委任專業律師為你爭取應有權益

不管是工資、退休金還是資遣費,爭取相關權益未必會走到訴訟,勞方可以透過本所協助,在地方政府的勞資爭議調解,或是法院的勞動調解爭取自己的權益。

本所提供勞雇相關法律服務如下:

1. 地方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
2. 法院勞動調解
3. 法院勞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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