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為倒車時疏於注意,不小心把在路中央發呆的乙撞倒,後來乙送醫搶救不治,甲被檢察官列為過失致死罪的被告。

在檢察官偵查過程中,甲積極與乙的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家屬數百萬元。最後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甲收到緩起訴處分書,上面要求甲上一定時數的交通安全講習課程,並且緩起訴期間兩年。

如果檢察官偵查犯罪的過程中,依照偵查所調查到的證據,認為被告是有犯罪嫌疑的,原則上應該予以「起訴」,這時候案件就會進入到法院審判的環節,由法院判決來認定被告是否「有罪」。

而如果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則應該為不起訴處分,但除了起訴與不起訴,大家應該都還聽過「緩起訴」這個詞。

這裡的「緩」就是延期、暫時不起訴的意思,既然如此,則檢察官必然是要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否則如果連犯罪嫌疑都沒有,就應該直接不起訴。

而緩起訴呢,指的是考量犯罪動機、造成損害以及是否達成和解等因素,部分比較輕微的犯罪,與其一定要讓人服刑,不如課予一定的勞動或義務,讓當事人更容易自新並回歸社會。

但既然只是暫時不起訴,要是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仍然繼續犯罪,這樣原本給予當事人自新機會的目的就失去了。

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如果在緩起訴期間「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在緩起訴之前故意犯了其他罪,但在緩起訴期間內才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又或者違反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時所要求的義務(像是和解金沒有按照約定給付完成),這時檢察官就可以撤銷緩起訴,並且繼續偵查或直接起訴

所以如果正在緩起訴期間的當事人,千萬要注意遵守檢察官的規範,絕對不要心存僥倖,或是又涉入其他犯罪,以免得不償失!

當然,緩起訴是針對犯行較輕的情況給予的例外,因此如果是重罪一開始就沒有緩起訴的適用。目前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是不能適用緩起訴規定的。

本案中如果甲在兩年的緩起訴期滿後且沒有被撤銷,甲收到的緩起訴處分效力就等同於不起訴處分,如果需要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上面是不會看到有這項紀錄的。

假設因為不慎導致緩起訴被撤銷,可以在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這個時候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有所改善,或是證明撤銷的理由不夠充分,還是有機會被認為再議有理由、爭取到維持原本緩起訴處分。

不過還是建議大家,有相關需求的人可以盡早尋求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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