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慧的爸爸已經高齡80歲,逐漸出現失智的症狀。但因為敏慧爸爸名下有房產、帳戶裡也有許多現金,敏慧擔心現在詐騙猖獗,會不會有不肖人士利用敏慧爸爸失智的情況,乘機騙走爸爸的財產?因此敏慧考慮,是不是要幫爸爸做「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但是不太了解差別跟程序……

這篇文章幫大家整理,要怎麼聲請「監護宣告」或是「輔助宣告」,以及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監護宣告是指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的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例如長輩已經是植物人或是嚴重失智、沒辦法日常對話或表達等,通常是幾乎完全無法表達或做判斷的程度。

輔助宣告是指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的人,

》例如長輩有失智症狀,日常生活對話還算能自理,但已經出現退化、記性變差、不認識人的情形,雖然還是能做判斷和表達,但是能力已經降低很多。

受監護宣告的人,在法律上為「無行為能力人」,原則上所有的法律行為都需要監護人代理。例如:銀行、房產之財產管理等。

受輔助宣告的人,依據民法第15條之2,「特定事項」需要輔助人的同意,主要有:

1. 公司負責人等。

2. 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等。

3. 訴訟行為。

4. 和解、調解等。

5. 將不動產或重要財產出售或設定抵押等。

6. 遺產分割、拋棄繼承等。

7. 其他法院指定的行為。

如果是日常生活的事項(例如買生活用品),受輔助人還是可以自己決定。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提出聲請。常見的是長輩的子女或協助照顧的家人,為了保護長輩的權益所以提出聲請。

需要書面跟法院聲請,並提出相關的文件,例如診斷證明書、其他親屬的同意書等。法院會安排醫師進行鑑定,確定受監護宣告人的狀況、決定何人適合擔任監護人或是輔助人之後,由法院做出裁定。

收到法院裁定及確定證明之後,要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如果是監護宣告,法院還會同時「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會需要和監護人共同向法院陳報受監護人的「財產清冊」,確定他有多少財產,也達到監督的功能。

如果受監護宣告人事前有公證簽署「意定監護契約」,事先選定自己的監護人,那麼會優先由他選擇的人擔任監護人。

沒有的話,法院會綜合考量受監護宣告人的意願、需求、平常受照顧的狀態、監護人的能力、是否有不良動機等,最後選擇適當的人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

這是錯誤的!監護人雖然能夠做財產管理,但是所有行為必須要符合受監護宣告人的利益!監護人絕對不可以擅自把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轉到自己名下。

此外,法律也規定,不能隨便出售受監護宣告人的不動產,也不能隨便使用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進行投資。如果真的有必要,必須要經過法院同意。

監護宣告跟輔助宣告的意義,在於可以保護精神或心智有缺陷的成年人,避免因為他們的判斷和決定能力降低,而受到權益的傷害。透過監護人或是輔助人的協助,讓他們在生活與財產管理方面受到適當的照顧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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