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近年詐欺案件爆炸性成長,法院案件量大增,以及新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立法院於民國 113 年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簡稱詐防條例),作為《刑法》詐欺罪以外的特別法。

由於目前實務上被認定成立詐欺犯罪的可能性越來越高,刑度也一再提高,因此許多主張自己只是「不小心提供帳戶」的人頭戶,也都必須更加謹慎面對。

刑法原本就有詐欺罪的規定,但詐防條例並不是針對所有詐欺行為,而是針對《刑法》中的加重詐欺罪,例如:

  •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
  • 三人以上共同犯案。
  • 利用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詐騙資訊。
  • 利用科技方法製作不實影像或聲音。

由於本法是針對詐騙集團犯罪所制定,因此較為單純的詐欺行為,就不在加重規範之列。

現代詐騙集團常見的犯罪手法包括:

  • 假冒檢警。
  • 利用網路或社群平台散布假投資訊息。
  • 使用 AI 變臉或變聲技術。
  • 將機房設在海外。

如果同時符合三人以上共同犯罪(也就是集團犯罪),刑責將再加重二分之一。

另外,近來詐欺集團為了推卸刑責及製造斷點,很常利用:

  • 未成年人(責任較輕)。
  • 外國人(容易潛逃出境)。

讓他們擔任車手或收水(收到詐欺款項後,再將款項交付給其他人的人員)。對於利用這些人從事詐欺犯罪的集團,刑責也將加重二分之一。

此外,詐防條例直接規定,犯罪集團主腦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避免詐欺犯罪只處罰底層車手,而無法嚴懲上游主謀。

由於詐欺罪侵害的是財產法益,考量詐欺金額越高,造成的危害越大,因此也需要更高的刑責來發揮嚇阻效果。

依照詐防條例第 43 條規定:

  • 詐騙金額達 100 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詐騙金額達 1,000 萬元以上: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詐騙金額達 1 億元以上: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了有期徒刑之外,併科罰金也會依照詐欺金額逐級提高,避免行為人心存僥倖。

除了提高刑度之外,詐防條例也提高了詐欺犯罪的假釋門檻:

  • 一般犯罪:服刑超過二分之一才能申請假釋。
  • 詐欺犯罪:服刑超過三分之二才能申請假釋。
  • 假釋期間或出獄五年內再犯:不得假釋。

對於詐欺被害人來說,最重要的仍然是把被騙的錢追回來。至於防堵犯罪,真正重要的還是抓到上游主謀,因為底層車手或收水,對詐騙集團而言往往都是可以被替代的角色。

然而,犯罪集團通常利用通訊軟體、金流等方式設下重重斷點,要抓到真正的上游並不容易。實務上真正能查獲的,多半還是車手、賣簿子者,而這些人若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對彌補被害人的損失也不無小補。

另一方面,對於被查獲的車手而言,他們或許也沒有真的賺到多少錢,過去通常會透過賠償被害人、供出上游等方式爭取減刑。雖然刑度提高,但過去詐防條例規定,只要犯詐欺犯罪者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或協助查獲上游,即有機會獲得減刑。

但修法後,除了自白之外,還新增一項重要條件:必須在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才能獲得減刑。

反過來說,如果超過這個期限,犯罪人和解的意願可能會大幅降低。立法固然是希望讓受害人儘早獲得補償,但實際結果如果讓行為人已經確定無法獲得減刑,也超過宣告緩刑的可能範圍,是否反而會降低賠償被害人,甚至協助查獲上游的意願,仍有待實務持續觀察。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後,不論是加重詐欺、人頭戶、車手案件,或是減刑、和解及刑事辯護策略,都與過去有明顯不同。一旦涉及詐欺案件,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才能充分了解自身權利,並擬定最適合的處理方式,避免因錯誤判斷而影響案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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