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務上追討債務時,常會遇到一個很現實的情況:
就算已經拿到本票裁定,或是打贏官司,最後還是拿不到錢。

原因通常很簡單——債務人名下根本沒有任何可以執行的財產。

先前我們已經介紹過「本票裁定」和「強制執行」,但問題是,並不是每個債務人都有房子、車子或穩定收入。有些人甚至連勞保都沒有投保,法院也查不到任何可以執行的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債權憑證」就會變成一個非常關鍵的法律工具。

所謂債權憑證,是指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如果法院確認債務人沒有任何財產可以執行,就會核發給債權人的一份證明文件。

主要有以下幾個功能:

保留債權

即使現在無法執行,債權仍然存在,不會因為查不到財產就消失。

作為未來執行依據

如果債務人之後有了收入或財產,債權人可以直接拿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再重新提告。

節省時間與成本

有了債權憑證,就不需要重走一次訴訟流程,可以省下不少時間與費用。

當債權人已經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但法院查不到債務人名下有任何財產,或只執行到一部分金額時,法院通常會請債權人再確認,是否還有其他可以執行的財產。

如果確認債務人確實沒有任何財產可以執行,法院就會依職權核發債權憑證。

實務上,如果一開始就已經很清楚債務人沒有任何財產,其實可以直接向法院說明「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法院直接核發債權憑證。

這樣做的好處是:

  • 可以省下強制執行的相關費用
  • 也能避免多跑一輪不必要的程序

對債權人來說,會是相對有效率的做法。

取得債權憑證後,有一個重點一定要特別注意,就是「時效」。

原則:與原本債權時效相同

債權憑證的時效,原則上會跟原本的債權一樣。例如原本債權的時效是十五年,那債權憑證的時效通常也是十五年。

例外:經法院判決取得

如果債權是透過法院判決取得,即使原本的時效不到五年,也會延長為五年。

注意:不包含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

這裡所說的「法院判決」,並不包括本票裁定和支付命令。因此,如果是透過本票裁定取得的債權憑證,時效通常只有三年,需要特別留意。

可以。在時效屆滿前,只要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時效即可重新起算。

這一點在實務上相當重要,許多債權人因未定期換發,導致債權消滅,最終無法再進行執行。

還是要再提醒一次,拿到本票裁定或打贏官司,和真的把錢拿回來,其實是兩件不同的事情。

在多數情況下,債權憑證短期內只是一張證明文件,無法立刻帶來實際回收。但只要未來某一天,債務人開始有收入或累積財產,這張債權憑證就能成為重新聲請強制執行的重要依據。

實務上常見的遺憾,往往不是債務人一直沒有財產,而是債權人沒有留意時效,或沒有在期限內換發憑證,最後導致權利消滅。

因此,妥善保存債權憑證,並定期確認時效狀況,是債權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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