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阿明與徐小芳結婚後,育有一個未成年子女張寧寧。兩人婚後因為個性不合常常吵架,最後決定離婚,並約定由徐小芳擔任小孩的單獨親權人。但當徐小芳想要將小孩的姓氏改成從母姓「徐」的時候,張阿明堅持反對。

徐小芳原本以為自己是單獨親權人就可以幫小孩改姓,但詢問戶政機關才發現不是這樣。到底孩子的姓氏應該如何約定,又要如何變更?以下幫大家整理重點。

依據民法的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若未約定或約定不成,則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孩子的姓氏。

雖然傳統上「從父姓」是比較常見的情形,但父母也可以自行約定「從母姓」,並且基於男女平等的精神,如果雙方僵持不下,現行法規定是要用「抽籤」決定,而不是父姓優先!


可以的!

小孩如果是未成年,父母可以重新以書面約定,將姓氏改為從父姓或從母姓。但要注意,這樣的變更原則上僅限一次。

如果小孩已經「成年」的話,可以自行決定要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要注意,這樣的變更原則上僅限一次。

不可以!

以案例中的徐小芳為例,即便離婚後徐小芳單獨行使負擔小孩的親權,她也無法單方面至戶政事務所幫小孩變更姓氏。依據法律規定,除非父母雙方書面同意,否則就必須要向法院聲請變更姓氏,拿到法院准許的裁定,才能幫小孩改姓。

依據法律規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在符合「子女之利益」情況下,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1)父母離婚者

例如父母離婚後,孩子主要與母親同住,父親已另組家庭而和孩子關係疏離,長期沒有探視孩子。因孩子在日常生活中與母親共同生活、關係親密、依附感強烈、對父親的姓氏沒有認同感。這時候法院考慮到孩子的歸屬感和利益,有可能裁定改為從母姓。

(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例如孩子的父親意外過世,成長過程主要由母親扶養,而父親家族也無甚往來。此時考量孩子平時主要照顧、居住都由母親家族負責,讓孩子更改姓氏,符合其實際照顧之環境並有助於身分認同之穩定。

(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例如孩子的父親失蹤多年、生死不明的情形,考量此屬於未能預測之重大事件,為顧及孩子人格健全發展,法院得裁定更改姓氏。

(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例如父母之一方對子女施加嚴重之家庭暴力、虐待等,或有明顯未盡扶養、教育等義務之情形,認為繼續保有其姓氏不符合孩子的利益,法院得裁定更改姓氏。

需要向法院提出聲請更改姓氏的書狀,法院通常會先安排「調解程序」,看看雙方是否能達成共識。如果調解不成立,案件就會進入法院審理階段。

法院也可能會視案件情況,詢問孩子的意見,特別是年紀較大、有表達能力的孩子。此外,法院也可能指派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談或家庭調查,以評估變更姓氏是否符合子女的利益,會將調查重點放在如何保障孩子的身心發展與家庭穩定。

如果法院裁定變更姓氏,便能持確定證明和裁定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孩子的姓氏,不只是一個形式,更牽涉到孩子的身分認同、情感連結與未來的心理發展。因此,在決定是否更改姓氏的時候,需要審慎評估孩子的利益,為孩子建立一個更穩定、更有歸屬感的生活環境,而非因一時情緒或爭執而倉促決定。如果有相關的問題,建議也可以先與專業律師諮詢,了解具體法律程序與評估方向,為孩子做出最合適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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