姍妮的爸爸在她年幼時就和媽媽離婚,之後便再也沒有出現在她的生活中。多年來父女幾乎沒有聯絡,只聽說爸爸在外面欠下不少債務。直到姍妮二十歲那年,爸爸的一位朋友突然聯絡她,告訴她一個消息:爸爸前陣子過世了,而姍妮是唯一的繼承人。
面對這個突如其來的消息,姍妮既震驚又不安。她對爸爸生前的財產狀況並不清楚,只知道「債務很多」。姍妮開始擔心:如果自己成為繼承人,會不會連同那些債務一起繼承?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乾脆選擇「拋棄繼承」比較安全呢?
像姍妮一樣的案例,其實並不少見。以下由律師為大家整理:什麼是拋棄繼承?該怎麼辦理?
一、繼承人如果繼承到一大堆債務該怎麼辦?
依現行《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白話來說就是:父母留下的債務,原則上只在實際繼承到的遺產範圍內負責,並不需要拿自己的財產去幫忙還債。
不過,如果選擇「限定繼承」,繼承人仍需要向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並公告讓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申報債權,之後再依比例分配遺產來清償債務。
也因此,當繼承人已經知道「債務明顯大於遺產」,或是希望程序單純、明確與被繼承人劃清法律關係時,也可以考慮直接選擇「拋棄繼承」。
二、要怎麼辦理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需要在期限內,向法院提出聲請,通常需要準備:
• 拋棄繼承聲明書。
• 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 拋棄繼承人的戶籍謄本。
• 拋棄繼承人的印鑑章與印鑑證明。
• 繼承系統表。
• 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之相關資料。
法院收件後,如果資料不齊,會通知補正;資料齊備後,法院會寄發「准予備查」的函文,這樣拋棄繼承程序就算完成了!
三、拋棄繼承的期間是多久?
依據《民法》第1174條第2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也就是說,從知道自己是繼承人開始算起,的 #三個月內,要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如果超過期限就來不及了!
四、拋棄繼承後,可以反悔嗎?
原則上不行!一旦繼承人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完成程序,就不能再撤回了!
除非能證明當初拋棄繼承是受到他人的脅迫、詐欺等重大瑕疵影響,否則是很難翻盤的!
五、拋棄繼承前需要先釐清財產狀況,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規劃最佳策略
像姍妮這樣,在多年未聯絡、又不清楚財產狀況的情況下,最重要的不是急著處理債務,而是先確認「要不要繼承」。如果已經知道債務明顯大於遺產,或只是希望劃清法律關係、避免後續的麻煩,可以選擇「拋棄繼承」的方式,一勞永逸。不過特別注意的是,一定要在知道自己是繼承人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以免自己的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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