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在辦公室對我大吼大叫、同事聯手排擠我、老闆故意刁難我的工作……這算職場霸凌嗎?」

近年來,職場霸凌與勞工心理健康事件引發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因應趨勢,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了「職場霸凌之防治專章」,並明定於115年7月1日正式施行!

這次修法不僅是勞動法制的重大變革,更將雇主對於職場霸凌之防治責任,從過去的「行政指導層次」,全面提升至「具有強烈拘束力的法律層次」。未來無論企業規模大小,只要知悉職場霸凌發生,雇主就必須依法啟動防治機制。

這次新制有哪些關鍵變革?以下帶您快速瀏覽 Q&A:

職場霸凌在法律定義上,需要同時包括以下幾個核心要件:

  1. 發生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過程:包括上班、出差期間。
  2. 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例如同一事業單位員工,利用職權對另一方不當對待。
  3. 行為逾越業務必要且合理範圍:如果是合理的行政管理,則不在範圍之內。
  4. 不當言詞或行為: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方式對待。
  5. 具有持續性:原則上須要具備重複或持續性,但如果情節重大者,發生一次即可認定,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6. 致勞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例如造成員工身心不適、影響健康之情形。

依據「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職場霸凌之行為主要包括下列 6 大態樣:

  1. 言語暴力:對特定人為冒犯、謾罵、侮辱、恐嚇、威脅或長時間不當斥責等言行。 
  2. 社交排斥:對特定人刻意排擠、孤立、忽視、冷落、不讓參與必要之重要會議、事務或活動。
  3. 職務干預:對特定人破壞或刻意阻礙工作、利用職務刁難、刻意隱瞞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
  4. 權力濫用:對特定人以權力欺壓,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符之工作等。 
  5. 名譽侵害:對特定人刻意散布謠言、當眾羞辱、嘲諷、貶低人格、未經同意揭露個人隱私。
  6. 其他:與前五款性質相類之不當言行。

📌 實務上常見的霸凌舉例:

  1. 主管以各種方式鼓動同事孤立特定勞工、不讓其參與重要事務或社交活動,刻意忽視、排擠及冷凍。
  2. 主管在同仁面前對特定勞工咆哮、羞辱、威脅、嚴重辱罵。
  3. 不准同仁請假或接受必要的訓練,導致其工作績效不佳。

雇主應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治職場霸凌之發生

  1. 勞工人數在10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2. 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

雇主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時:

  1. 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2. 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3. 對申訴事件進行調查;申訴人有意願者,得予協調,如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
  4. 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雇主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例如員工沒有正式申訴,但公司內部已有聽聞霸凌事件。這個時候雇主還是要做必要處理,不能因為員工沒有申訴就裝作不知道!

  1. 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2. 依被霸凌勞工意願,協助其協調或提起申訴。
  3. 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 依被霸凌勞工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原則上向雇主(公司內部)提起申訴,但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例如:大老闆)時,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依據新法,企業一旦未盡到雇主責任,是有可能面臨高額罰鍰的:

  1. 最高負責人經認定為職場霸凌行為人:1萬至100萬元罰鍰!
  2. 企業接獲申訴未處理、未依法採取防治措施:3萬元至75萬元罰鍰!
  3. 規避、妨礙或拒絕相關的檢查、調查或查核:5萬至300萬元罰鍰!

這次《職安法》新增的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正式宣告對於「職場心理安全」的高度重視。對企業雇主而言,提早建立完備的防治與應變程序,方能有效降低未來的勞資法律風險;對員工而言,新法的制度提供了更完整的權利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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