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有配偶、也沒有小孩,過世後可以把全部財產留給朋友,不分給多年沒有聯絡的兄弟姊妹嗎?」

過去依照《民法》的特留分制度,即使被繼承人生前已經透過遺囑安排財產,如果侵害兄弟姊妹依法享有的特留分,兄弟姊妹仍可能依法主張權利,要求取得一定比例的遺產。

不過,這項延續多年的規定已經迎來重大改變!

立法院於 2026 年 7 月 28 日三讀通過《民法》第 1223 條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修正案,正式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修正條文並已於 2026 年 8 月 17 日公布,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未來新制正式施行後,民眾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透過遺囑更自由地安排財產,不必再為兄弟姊妹保留原本的特留分。

但要特別注意,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不代表兄弟姊妹失去繼承權!

如果被繼承人沒有預立遺囑,而前順位繼承人也不存在,兄弟姊妹仍然是《民法》規定的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依法仍可能取得遺產。這次修法真正改變的,是被繼承人透過遺囑安排財產時,兄弟姊妹不再能以「特留分」限制遺囑人的財產處分自由。

所謂「特留分」,是《民法》為保障特定法定繼承人最低繼承權益所設計的制度。

白話來說,一個人原則上可以透過遺囑安排自己過世後財產要留給誰,但遺囑自由並不是完全沒有限制。依照特留分制度,如果遺囑內容侵害依法享有特留分之繼承人的最低保障比例,相關繼承人仍可能依法主張自己的權利。

例如,被繼承人生前希望把全部遺產留給某一位親友,因此在遺囑中寫明其他家人都不能取得財產;但如果其中仍有依法享有特留分的繼承人,就可能產生特留分遭侵害的問題。

換句話說,「應繼分」與「特留分」其實是兩個不同概念。

應繼分,是沒有其他特殊安排時,各法定繼承人原則上可以分得的遺產比例;而特留分,則是在有遺囑等財產安排時,法律仍替部分繼承人保留下來的最低保障。

因此,本次修法刪除的是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並不是直接將兄弟姊妹從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中刪除。

依據修正前《民法》第 1223 條規定,各類繼承人的特留分如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1/2。
  2.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1/2。
  3.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1/2。
  4.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1/3。(本次修法刪除)
  5.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1/3。

修法後,《民法》第 1223 條已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規定,目前修正條文保留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祖父母的特留分。(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律師提醒:本次修法只有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

如果是其他依法享有特留分的繼承人,例如配偶、子女、父母或祖父母,其特留分制度並沒有因為這次修法全部消失。

因此,如果想透過遺囑進行資產安排,仍然必須確認自己的家庭成員與繼承順位,不能因為看到「特留分刪除」就誤以為未來所有財產都可以完全不受限制地自由分配。

特留分制度設計的目的,是在遺囑人的財產處分自由,以及近親繼承人的最低權益之間取得一定平衡。

然而,隨著現代家庭型態逐漸改變,核心家庭、單身族及沒有子女的家庭增加,兄弟姊妹彼此之間的生活與經濟關係,也不一定像過去大家族社會一樣緊密。

法務部說明,本次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主要就是考量現代家庭生活型態改變,兄弟姊妹間的關係已未必如過往緊密,因此適度放寬對遺囑自由的限制。(法務部)

實務上也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

被繼承人生前與兄弟姊妹多年沒有往來,甚至彼此幾乎沒有聯絡,而真正長期陪伴、照顧被繼承人的,可能是配偶、伴侶、其他親屬或朋友。

被繼承人因此透過遺囑,希望將自己的財產留給真正與自己共同生活、照顧自己的人,但依照過去制度,如果兄弟姊妹符合繼承條件,仍可能因為享有特留分而主張一定比例的遺產。

也正因如此,過去可能發生被繼承人過世後,平時關係疏遠甚至多年不曾聯絡的兄弟姊妹突然出面主張特留分,進而衍生遺產分配與家族爭議。

本次修法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就是希望在維持兄弟姊妹法定繼承人身分的同時,進一步提高遺囑人自行安排遺產的空間。

本次修法最直接的改變,就是刪除原《民法》第 1223 條關於: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這項規定。

換句話說,新制正式施行後,如果被繼承人依法訂立有效遺囑,將財產留給其他人,兄弟姊妹將不再享有原本「應繼分 1/3」的特留分保障。(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例如,假設一名未婚、沒有子女,父母及祖父母也都已經過世的人,生前希望將全部財產留給長期照顧自己的朋友。

過去即使立有遺囑,如果兄弟姊妹依法可以繼承,仍可能發生兄弟姊妹主張特留分的情況。

但在新制正式施行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如果被繼承人留下有效遺囑,兄弟姊妹就不能再單純依照原有的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要求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

這也讓沒有配偶、沒有子女,或與手足關係較為疏遠的人,在遺產規劃上擁有更大的自主空間。

不是!

這是本次修法最容易產生誤解的地方。

⚠️ 本次修法刪除的是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而不是取消兄弟姊妹的「繼承權」。

依照《民法》第 1138 條的法定繼承制度,兄弟姊妹仍然屬於法定繼承人。法務部也特別說明,本次修法並未刪除兄弟姊妹的「應繼分」規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沒有預立遺囑排除兄弟姊妹取得遺產,而且沒有其他前順位法定繼承人,兄弟姊妹仍然可能依法繼承。(法務部)

簡單來說,可以分成兩種情況:

1. 沒有立遺囑

如果被繼承人沒有預立遺囑,遺產原則上仍然會按照《民法》的法定繼承規定處理。

只要符合法定繼承條件,兄弟姊妹仍可能以法定繼承人的身分取得遺產。

2. 已經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已經依法訂立有效遺囑,並將財產安排給配偶、特定親屬、朋友或其他第三人,新制施行後,兄弟姊妹就不能再以原本的「兄弟姊妹特留分」為由,要求取得最低比例的遺產。

因此,「有沒有遺囑」將成為兄弟姊妹能否實際取得遺產的重要關鍵之一。

可以。

這也是為什麼單純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並不等於民眾什麼都不做,就可以自動排除兄弟姊妹繼承。

本次修法仍維持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地位。法務部明確指出,如果被繼承人沒有在生前透過遺囑排除兄弟姊妹取得遺產,而且沒有其他前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兄弟姊妹仍可依現行《民法》第 1138 條規定繼承。(法務部)

因此,如果一個人只是口頭表示:

「我的財產以後全部留給某某人。」

但從來沒有依法完成有效遺囑,死亡後仍可能必須按照法定繼承制度處理。

也就是說,想利用這次修法增加的遺囑自由,就不能只有想法,而必須進一步完成合法的遺囑規劃。

答案仍然是:寫好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

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後,確實提高了部分民眾安排遺產的自主性,但如果沒有預立遺囑,財產仍會回歸法定繼承制度處理。

因此,如果您的家庭狀況屬於以下情形,更應該提早思考遺囑及遺產規劃:

  • 沒有結婚、沒有子女,希望把財產留給特定親友。
  • 與兄弟姊妹多年沒有往來,不希望日後由手足取得遺產。
  • 希望將較多財產留給長期實際照顧自己的家人。
  • 希望將特定不動產、公司股權或其他資產留給指定對象。
  • 家庭成員關係較複雜,希望降低日後發生遺產爭議的可能。
  • 已經有自己的財產分配想法,希望確認是否會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

而且,「有寫遺囑」並不當然等於「遺囑一定有效」。

我國《民法》對於遺囑方式設有明確規範,如果遺囑的製作方式、程序或內容不符合法律要求,仍可能引發遺囑效力爭議。

因此,在資產金額較高、有不動產、家庭關係複雜,或預計作出與法定繼承結果差異較大的財產安排時,建議事前確認遺囑內容與方式是否合法,以免原本希望避免爭議,最後反而因為遺囑效力問題衍生更多訴訟。

因此,這次修法可以簡單理解為:

兄弟姊妹仍然「可以繼承」,但不再享有法律保障的「最低特留分」。

如果沒有立遺囑,在符合法定繼承條件時,兄弟姊妹仍可能依法繼承;但如果訂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新制施行後,遺囑人就能有更大的空間安排財產,而不再受到兄弟姊妹特留分的限制。

📌 律師提醒:想要真正運用這次修法帶來的遺產規劃空間,最重要的仍然是提前訂立合法、有效,而且符合自身家庭及財產狀況的遺囑。

如果您希望提前規劃未來的資產分配、不希望財產依照法定繼承方式分配,或擔心未來發生兄弟姊妹爭產、特留分、遺囑效力等爭議,都建議及早確認自己的繼承關係與資產狀況,再進行完整的遺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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