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網路平台及影像傳播技術的發展,連帶的數位性暴力的案件不斷出現,也引起輿論討論,現行法是否有所不足。例如,近期有犯罪集團透過視訊方式取得受害者的私密影片,並以此脅迫被害人,或以其他管道散布這些私密影片。另外也有知名網紅,日前以Deep Fake換臉的方式,將許多KOL、藝人及政治人物的透過 Deep Fake 技術「換臉」套用在既有的色情片上,以Twitter招募粉絲,並且透過Telegram群組販售,目前也由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可能犯了甚麼罪

  • 取得、販售私密影片

就像我們剛剛提到的,透過視訊方式取得受害者的私密影片,如果是透過偷拍或是駭入受害者的電腦取得的影片。這時偷拍部分會有刑法第315之1條的「妨害祕密罪」,如果駭入或擅自登入他人電腦取得資料,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58、359條的「妨害電腦使用罪」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個資法第20條第1項及第41條的無故取得、利用他人資料罪。而如果是未經同意拍攝,並且在之後散布,可能成立刑法第315之2的「圖利為妨害秘密罪」;即便是單純加以散布或販賣,也會構成刑法310條的「加重誹謗罪」及刑法235條的「散布猥褻物品罪」。

但有些情形,可能是被害者自行拍攝後,加害人可能出於報復性或其他理由,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把這些影片散布出去。這時就只會有個資法、散布猥褻物品罪與加重誹謗罪的問題。

當然,以上這些罪名的刑度都不算重,最重的個資法也是五年以下的刑期。但如果對象是未成年人,拍攝或製造這些影片,就會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有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有營利的話,還會再加重二分之一。

  • Deep Fake換臉

製作Deep Fake換臉影片有可能造成被害人名譽受損,用文字、圖像甚至影片的方式散布,造成的傷害更廣,因此可能成立「加重誹謗罪」。

另外在公開平台上散布或是販賣色情影片,還可能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除此對被換臉的受害人以外,影片被擅自使用來套上他人的圖像,構成了著作權法中的「改作」,因此有著作權的片商,也可以主張該網紅擅自改作的刑事責任,近期A片的著作權已陸續在台灣法院實務上被肯認,將來片商也可能透過代理商來主張。

另外,個資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在個資法第41條也有對應的刑責。比較有趣的是,該網紅這次遭到判決成立的罪名中,刑度最重的反而是大家一時比較不會想到的個資法。

目前可能的修法方向

雖然判處有期徒刑,但實際上該名網紅可能不會真的入獄服刑。根據一審判決書的內容,其總共成立119罪,每個罪判決有期徒刑5個月,合併執行5年6個月。但由於每個罪都在6個月以下,符合現行刑法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的規定,因此可以用一天一千元易科罰金。相較於這些刑責,不法所得的沒收總額高達上千萬元,以及接連的求償可能更讓他們頭痛。

也因此,主管機關有提出提高「散布猥褻物品罪」最低刑度到一年以上的作法,這麼以來就無法易科罰金。但我們從之前的事件中可以發現,數位性暴力中未必有散布,提高「散布猥褻物品罪」依然無法治本。另一方面,散布猥褻物品罪保護的法益是社會法益,而非個人性自主及隱私權的保護,實務的散布猥褻物品罪,也時常被用來處罰合意公開或銷售的色情影片行為人,只是加重散布猥褻物品罪的刑度很容易使其變成錯殺的對象。對個人性自主及隱私權的保護加以另外立法,恐怕才不會挖東牆補西牆。

(補充:該案件於112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787號判決撤銷改判,部分罪名不得易科罰金,該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並經113年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故該網紅確定入監執行。)

由於數位性暴力不一定有身體上的侵害,被害者當下可能也不知道該如何反應。首先,受害者如果是在公開平台看到私密影片、換臉影片的散布,可以用螢幕截圖或錄影的方式保存紀錄,要記得該影片被流出的日期時間以及截圖錄影的日期時間都要記錄下來。確定證據都保存下來後,再通知網路平台的管理者處理,以免檔案或影片被下架後,將來也難以舉證。

如果是在私下,被加害人以影片威脅,這時記得即時把雙方對話的內容截圖,也免對方利用通訊軟體收回訊息。如果加害人是以通訊軟體通話或是口頭威脅的方式,也可以隨時準備錄音。

蒐集足夠的證據後,蒐集證據並報警,提出刑事告訴。警察機關受理後,會進行調查、並且製作筆錄,告知被害人相關權益等。如果私密影片在網路上流通,或是加害人匿名的情況下,儘量提供完整的資訊,警方才能更有機會找出對方的真實身分。

由於刑法第315之1、315之2的妨害祕密罪、刑法第358、359條的「妨害電腦使用罪」以及刑法第310條的加重誹謗罪都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而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從知悉犯人時起只有六個月。因此被害者若要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需要留意是否超過了告訴期間。

刑法235條的「散布猥褻物品罪」以及個資法第20條第1項及第41條的無故取得、利用他人資料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沒有告訴期間的問題,但仍然需要注意還是會有追訴期時效的問題,散布猥褻物品罪的追訴期時效是十年,而個資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的追訴期時效是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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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視訊方式取得受害者的私密影片,如果是透過偷拍或是駭入受害者的電腦取得的影片。這時偷拍部分會有刑法第315之1條的「妨害祕密罪」,如果駭入或擅自登入他人電腦取得資料,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58、359條的「妨害電腦使用罪」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個資法第20條第1項及第41條的無故取得、利用他人資料罪。而如果是未經同意拍攝,並且在之後散布,可能成立刑法第315之2的「圖利為妨害秘密罪」;即便是單純加以散布或販賣,也會構成刑法310條的「加重誹謗罪」及刑法235條的「散布猥褻物品罪」。

但有些情形,可能是被害者自行拍攝後,加害人可能出於報復性或其他理由,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把這些影片散布出去。這時就只會有個資法、散布猥褻物品罪與加重誹謗罪的問題。

當然,以上這些罪名的刑度都不算重,最重的個資法也是五年以下的刑期。但如果對象是未成年人,拍攝或製造這些影片,就會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有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有營利的話,還會再加重二分之一。

主管機關有提出提高「散布猥褻物品罪」最低刑度到一年以上的作法,這麼以來就無法易科罰金。但我們從之前的事件中可以發現,數位性暴力中未必有散布,提高「散布猥褻物品罪」依然無法治本。

另一方面,散布猥褻物品罪保護的法益是社會法益,而非個人性自主及隱私權的保護,實務的散布猥褻物品罪,也時常被用來處罰合意公開或銷售的色情影片行為人,只是加重散布猥褻物品罪的刑度很容易使其變成錯殺的對象。對個人性自主及隱私權的保護加以另外立法,恐怕才不會挖東牆補西牆。

補充:112年間數位性暴力相關法律已修正,對於偷拍、散布、合成不實性影像等行為皆有明確處罰規定。更多內容可以參考文章:
https://chenxinlaw.com.tw/【數位性暴力全面重罰】嚇阻偷拍、私密性影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