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名人在結婚前都會選擇簽署「婚前協議」,在結婚之前先約定好婚後的各項權利義務,並就婚後財產作出完善的規劃。但是,不見得所有寫在協議裡面的條款都是有效的,撰寫婚前協議時,還需要考慮內容有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或「善良風俗」,不是只要兩人約定好寫在上面的,就都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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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婚前協議」?
婚前協議的英文是「Prenuptial Agreement」,意思是雙方在結婚之前,先就婚姻關係中的各項權利義務、財產分配作出約定的協議書。也就是在結婚之前,兩人用白紙黑字寫下對婚後財產制度、姓氏、開銷形式的約定。
二、婚前協議可以約定什麼內容?
許多人認為婚前協議是有錢人的專利,但其實除了財產之外,還有很多事項可以事先約定的,常見的婚前協議內容包括:
1. 小孩的姓氏
雖然傳統上都是從父姓,但其實小孩的姓氏是由父母約定的,如果意見不同的話,要去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隨著時代開放,小孩從母姓的例子也越來越多,如果能事先在婚前就約定好,未來也比較不會有爭議。
2. 婚後的居住場所:
結婚後要住台北還是台中? 要不要跟公婆 /岳父母 同住?
許多家庭會因為婆媳、妯娌不合產生爭執,到底要住在哪裡,最好在結婚前就要先討論好!
3. 配偶的冠姓
現在這個年代比較少看到配偶冠對方的姓了,不過如果想要的話,也可以先約定起來,然後去戶政機關登記。
4. 家庭生活費
房租、房貸、瓦斯水電誰來繳?吃飯是要AA制還是賺比較多的人出?小孩的補習費誰要出?
這種事情,感情好的時候都沒意見,但有時候付出比較多的人,心裡可能會默默覺得不平衡,反而變成吵架的未爆彈。
其實這也是可以事先約定的!例如每個月大家各出2萬元作為家用基金,共同支出從家用基金裡面出,也更能制定理財規劃。
(小提醒:建議也不要訂得太苛刻,可以加上「婚後經濟狀況如有改變,可另行協議或按比例調整」這樣的彈性條款,更為完備。)
5. 自由處分金
有時候配偶可能只有一方在外面工作、另一方在家當家庭主婦/主夫,但家務勞動的貢獻不容忽視,所以可以約定工作的一方,每個月需要給家庭主婦/主夫一筆錢當作「零用錢」。
6. 夫妻財產制
現在配偶間的財產制度,分成:
a. 法定財產制
配偶間的財產各自所有,但當婚姻關係消滅的時候(例如:離婚或過世),
雙方的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其差額需要平均分配 (也就是經過計算下來財產比較多的人,要分差額的一半給另一方)。
(原則上一般人沒有特别约定的話,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b. 共同財產制
配偶之間的財產,除了「特有財產」外,其餘都合併為共同財產,由配偶共同擁有。
離婚的時候,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歸雙方公同共有,原則上一人一半。
c. 分別財產制
配偶之間各自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離婚時也不能互相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現在多數人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都是採取「法定財產制」,但是如果離婚後不想分錢給對方,這個時候就可以約定「分別財產制」,兩個人的婚後財產和債務各自分開計算,就算離婚也不用擔心財產被分走一半!像有臺灣首富之稱的郭台銘就和現任配偶就有去登記分別財產制。
(小提醒: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除了協議書之外,還需要去法院登記才有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除了以上幾種類型之外,雙方如果有其他希望事先約定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或是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限制,都是可以寫在婚前協議裡面的。
三、哪些婚前協議內容可能是無效的?
以下幾種是律師工作時很常被詢問到,但都曾被法院認定是「無效」的約定:
1. 如果「…」的話,就無條件離婚
很多人會希望約定,如果發生「外遇」、「家暴」等情形,就直接離婚。但是這樣的約定過去在法院曾被認定是無效,一來是「外遇」、「家暴」的定義不一定很精確,二來是法院傾向認為,在結婚前事先約定好離婚的條件,不符合婚姻的價值,有違反善良風俗的問題,所以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
(小提醒:如果真的遇到配偶外遇、家暴,或是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可以依據民法的規定,提出離婚請求,要求法院判決離婚。只是就不能直接寫在協議書上面。)
2.如果離婚的話,小孩的親權無條件給媽媽(或爸爸)
這個也是很多人希望能事先約定的事項,但很可惜這也是「無效」的!現在法院在酌定小孩親權的時候,會以小孩最佳利益作為判斷依據,還是需要調查誰比較適合照顧小孩,不能在婚前就預先約定小孩的親權。
3.結婚之後每個禮拜要「行房」至少一次
這個約定絕對是無效的!法律保障每個人的身體自主權和人性尊嚴,所以絕對不可能在婚前協議中約定「行房」次數!
四、婚前協議是婚後溝通的基礎
婚姻有著浪漫、美好的一面,但不能忽略婚姻關係伴隨著各項責任、權利義務。簽署「婚前協議」不代表將來一定會離婚,而是以更務實的方式看待婚姻,在許下承諾之前,雙方先就未來的婚姻生活、財產規劃能好好溝通討論,或許能在一開始就降低未來遇到的風險。由專業的律師協助雙方建立協議,能最大程度的保障彼此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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