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位藝人出面控訴受到伴侶暴力相向的事件引起社會譁然,當事人並在自己臉書上發文表示即使受到勸阻,仍決定勇敢報警,並與大家分享後續驗傷、聲請保護令的的心路歷程,帶動了輿論對「家庭暴力」議題的注目。

早期常會聽到人家說:「法不入家門」、「家醜不能外揚」,但這樣傳統思想,導致許多在家庭中遭受暴力的被害人苦無求助之道,只能勉強隱忍、有苦難言。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在1998年制定,就是要讓家暴受害者能有機會向相關單位求助,並破除大家過去的迷思,透過保護令制度的建立和核發,給予受害者重要的法律協助。

這篇文章就來整理常見的家庭暴力問題集,如果真的遇到家庭暴力事件,可以怎麼蒐證、報警以及該如何聲請具有強制效力的保護令!

一、什麼是「家庭暴力」?家暴一定要被揍才算嗎?

身體、精神或經濟的暴力都是家庭暴力!

依據家暴法第2條,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包括身體侵害(例如:毆打、傷害等)、精神侵害(例如:言語辱罵、威脅、心理控制、性虐待等)、經濟控制(例如:不給生活費、財務控制等)。

二、誰打我算家暴?沒有同居的男女朋友也算嗎?

可以的!適用家暴法的主體除了家庭成員、同居關係、也包括未同居的親密伴侶關係(=男/ 女朋友)!

先生、妻子、前夫、前妻、公公、婆婆、爸爸、媽媽、兒子、孫女、表哥、堂妹、嫂嫂、男友、女友、前男友、前女友……,全都可以聲請保護令!別忘記聲請的時候,將在場目睹的小孩也一起聲請進去!

依據家暴法第2條,家庭成員包括下列成員: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依據2015年增訂的家暴法第 63之1條,將保護令適用範圍擴大到:「被害人年滿十六歲,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不過需要注意,並不是所有家暴法的條款都在準用範圍內)。

三、小孩、兒童沒被家暴也能聲請保護令

此外,如果家暴過程兒童或少年在場目睹,即使兒少沒有直接受到家庭暴力,也可以一起幫兒少聲請保護令。

四、家暴保護令分成哪幾種?有什麼差別?

保護令分成三種:

1. 緊急保護令

如果評估受有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例如正在持續受到攻擊、威脅中),這個時候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聲請緊急保護令。因為情況危急,所以如果符合要件的話,法院不經開庭,四小時內就要核發,以確保被害人的安全。

(需要注意:緊急保護令不能由被害人自己聲請,需要由檢警或主管機關評估才能向法院聲請。)

2.暫時保護令

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如果被害人覺得希望能有暫時的保障,這個時候可以同時聲請暫時保護令,度過這個審理期間的空窗期。

3.通常保護令

法院經審理後會決定是否核發通常保護令,效力最長可以到2年。

4.保護令綜合比較表

種類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
適用情形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之人身保護有家庭暴力之情形
聲請方式得以言詞、傳真、科技設備或其他方式書面聲請書面聲請
核發時間原則上應於四小時內核發 原則上為一週至一個月 視情況而定
開庭與否原則上不開庭視情況而定應行審理程序 
有效時間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失其效力。 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失其效力。 二年,可再聲請延長。 

五、要如何聲請保護令呢?

1. 蒐集證據

家暴過程的錄音、錄影都可以當作證據。

如果有受傷的話,記得第一時間去醫院驗傷!

此外,因為家庭暴力事件是必須通報的事項,所以醫院會職權通報家暴中心,由家暴中心專業的社工協助你。

2. 報警

110或113撥起來!警察和社工都會給予立即協助。

3. 撰寫聲請狀、向警察局(或法院)提出聲請

暫時保護令和通常保護令都需要書面聲請,不需要繳納聲請費用。

如果案件事實比較複雜,或是比較容易緊張的當事人,擔心自己陳述不完整,可以考慮委任律師,由律師協助資料整理、書狀撰寫和後續出庭。

4.開庭審理

通常保護令原則上都會開庭審理,如果害怕看到相對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隔離訊問

5. 核發/駁回 保護令

法院審理後,會決定核發或駁回保護令,此時不服的一方,可再提出抗告

六:保護令可以聲請哪些項目?

依據家暴法第14條,保護令可以聲請核發下列項目:

1. 禁止侵害令

禁止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

2. 禁止相對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 遷出令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的住處。必要時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假設雙方是共同居住的夫妻,但房子是相對人的,被害人可能會害怕沒地方住而不敢聲請保護令,這個時候就可以要求法院核發「遷出令」,要求相對人搬出去!並且必要時可以禁止相對人出售房子,以保護被害人的居住權益。

4.遠離令

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例如家、學校、工作場所等)特定距離(例如:200公尺)。

但這個部分需要注意,因為有些被害人不希望讓相對人知道自己的住處,但是如果要聲請法院下遠離令的話,還是必須要提供一個明確的場所,此時是否要揭露自己的地址就會需要審慎決定。

5. 交付必需品

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得命交付之。

6. 定子女暫時親權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得命交付之。

如果雙方有子女,在保護令期間可能會有定暫時親權的必要,讓子女的照顧方式明確化。

7. 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如果相對人和子女會面有危險的話,可能會需要監督式會面,或嚴重情況下得暫時禁止會面交往,以確保子女的安全。

8. 命相對人給付租金或扶養費

如果被害人是屬於經濟弱勢的一方,有機會可以聲請到租金,或是子女扶養費,以避免被害人害怕受到相對人經濟控制而不敢聲請保護令。

9. 命相對人交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10.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相對人會施暴可能有其身心理因素,故保護令可能會要求加害人去上相關的課程,例如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等。

11. 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不過依照過去的經驗,這一款通常是在經濟弱勢的被害人比較有機會核發,如果雙方沒有明顯經濟差距,法院通常會認為沒有核發必要。

12. 禁止相對人查閱戶籍、學籍、所得來源

》避免讓相對人查閱到被害人或子女的戶籍、學籍等資料,而對被害人有騷擾行為。

13. 其他必要命令

七、保護令有用嗎?對方違反怎麼辦?

如果保護令核發後,相對人仍違反保護令的內容(例如還是持續騷擾、攻擊被害人),依據家暴法第61條可能會成立違反保護令罪,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八、即時尋求法律協助,完整保障你的安全與權益

家庭暴力往往和情緒控制、生活壓力、權力關係的議題息息相關,但無論是什麼原因,都不應該當作使用暴力的藉口。希望透過這篇文章的整理,讓大家更了解家庭暴力的議題,以及聲請保護令的程序,更重要的是要好好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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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協助您書狀撰寫、證據整理,向法院提出更全面的保護令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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